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首日,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挥信托本源功能,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在福建银监局和福建省民政厅悉心指导下,向福建省民政厅递交了“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并成功获得备案。这是慈善法正式实施后的国内首批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在《慈善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既是对我国慈善运作方式的丰富,也是对信托制度根植社会生活的促进。
撒爱养老助学扶贫领域
“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不设存续期限,善款运用集中在养老助学扶贫领域:“养老、扶老”领域,给予生活自理能力弱、无经济来源或无人赡养的老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协助各种公益组织或爱心人士出资提供养老福利;“教育、助学”领域,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到提升儿童心智水平、改善师资条件等方面,促进教育、助学事业的发展;“扶贫、济困”领域,与政府及扶贫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密切合作,实现政府有所救、社会有所助。此次“幸福一期”慈善信托储备了福建省“农村幸福院”项目、青少年助学项目和留守儿童教育等多个公益慈善项目。
对于慈善事业而言,信托机制的引入将带来多种积极因素,一是慈善信托的规则更加严密,有利于引导慈善活动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除了遵照《慈善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募集和管理,还需要按照《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规范履行受托职责;二是对于慈善捐款形成的财产更好地保值增值。慈善信托募集形成的善款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就与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形成隔离,不会受到其他利益纠纷的影响。特别是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专业资产管理和甄选公益组织和项目的作用,扩大和提高善款对弱势群体帮助的范围、持久度和有效性;三是信托公司作为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放在首位。严谨的内控机制与严格的外部监管规范,使得信托可以规范、透明和专业化,成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生力军。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慈善信托规则的明确将进一步发挥信托价值。一是提升信托公司的普惠金融效用。由于信托理财投资门槛存在,社会公众往往把信托和高端投资联系在一起。而信托实则从社会基层发源,也普遍存在于民事生活。慈善信托的发展将使信托和信托观念通过慈善进一步深入社会、深入人心。二是拓展信托公司业务拓展范围。慈善信托既可以满足普通人群的公益愿望,也可以为高端客户定制专属的慈善基金,特别是结合投资信托、家族信托等业务开展专项服务。三是增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公益慈善牵动人心,更需要规范公平高效的管理运用能力,也需要在稳健持续与提高收益两方面找到平衡。同时,选择公益组织、筛选管理公益项目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些需求都将进一步锻造和提升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社会组织能力。
为所有捐赠人受托
兴业慈善信托严格按照慈善法原则设计和运作,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监管构架严密,充分保护善款安全。为谨慎管理善款运用、履行受托职责设计了严密监督机制。在内部按照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管要求设置了各环节风控防线和全流程管理规则,在外部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监察人,兴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行。二是发挥公益普惠功能,在设计上不设捐赠门槛、不限定捐赠群体,为所有具备公益慈善意愿的捐赠人担任受托人,管理运用善款,以期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涓涓细流汇大海的公益效果。三是发挥金融资产管理能力,善款在未运用期间,由专业团队进行稳健配置,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四是将公益进行到底。各合作方发扬慈善精神,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信托监察人不收取监察费,保管银行不收取保管费。五是采用信托+专业组织的构架,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公益运作能力结合,共同提升公益资金和项目管理运行的规范性、专业性。
“常怀从善心,乐为施德人”。兴业信托自成立以来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公司积极向社会进行捐资助学、捐款赈灾、扶贫济困:在闽东、闽西以及闽北等贫困地区建立希望小学;向“5·12汶川地震灾区”、“8·8台湾莫拉克台风灾区”、“4·14青海玉树地震灾区”、“4·20四川雅安地震灾区”、“8·3云南鲁甸地震灾区”以及“闽北洪涝灾区”等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公司持续探索公益慈善信托新模式,分别在2012年、2013年成立了两款专项信托计划,用于家庭困难人士的生活安置、地震救灾、帮困助学等公益活动,累计运用善款180余万元。
爱心是一股清泉,荡涤世间尘埃。慈善信托作为新型的慈善方式,特别是引入信托公司作为最合适的受托人和资产管理者,将推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发展,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兴业信托借《慈善法》实施首日成功发行“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将起到弘扬慈善精神,推广信托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振兴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