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金融 » 维权监督 >> 正文

维权监督

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公司赠送“三无产品”成被告
江苏消费网 (2016-03-25) 来源:中国消费网
阅读:

  3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就在该《办法》颁布不久,南京消费者韩先生就因发现保险公司赠送的积分礼品是三无产品而提出三倍赔偿,保险公司以产品是赠送为由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   



韩先生将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院

 

事件回放:     

  南京市民韩先生是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寿”)10多年的老客户,2014年11月,在该公司“服务明星”范锋华的邀请下,他参加了南京人寿的老客户回馈“酬宾”活动。活动中,根据他多年购买的保险累计情况,保险公司算出他的保险积分达36960余分,工作人员现场为他兑换了一套“巴马长寿瓷养生杯”,包装上标有“全国统一零售价1980元”。回家后,韩先生仔细检查了杯子,发现其为三无产品,只在杯子内部找到一张巴马长寿瓷杯检测证书”,但也无任何说明。

  
 

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积分兑换给韩先生的标称1980元的养生杯及其外包装 

  于是,韩先生向南京人寿讨要说法,对方不能提供任何信息,他认为南京人寿的行为涉嫌欺诈,要求按照《消法》规定退一赔三,保险公司以水杯是赠品为由拒绝赔偿,并且不认可水杯包装上的标价,称标价不代表售价。

  交涉无果后,他向南京市工商局进行举报。去年10月,工商部门对此进行了查处,同时,对于他提出的索赔要求,因双方意见分歧而终止调解。

  

 

  韩先生发现是三无产品后,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和举报,工商部门展开调解,因保险公司不接受韩先生的要求而终止调解,工商部门随后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韩先生则起诉至法院,法院现已立案。 

  今年3·15期间,韩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此事,要求对方根据标价1980元按《消法》予以三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对此,3月22日,记者在淘宝等电商平台查询发现,标称“巴马长寿瓷养生杯”的相关商品随处可见,少的价格只要5-6元,与其包装标注的1980元相差甚远。与此同时,记者未能查询到南京人寿对此产品的价格公开信息和相关说明。

  截止目前,因双方存在争议,韩先生将南京人寿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现已立案。

 

各方观点  

  享积分财产权  应给正牌正货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

  保险公司赠送的积分已变成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拥有兑换物品的财产权,消费者理应享受正牌正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然而,南京人寿却把一个三无产品作为积分礼品提供给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索赔。

  对于赔偿的三倍价格依据,童天武告诉记者,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以商家对外宣称明示的价格为准,这也体现了商家广告效应的背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积分有价  价格理应公开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科干部黄金贵

  消费者是在南京人寿举办的老客户回馈会上参加的积分兑换活动,双方有保险消费作为前提条件,而积分是保险公司现场根据客户的消费实情明确计算所得,理应享有积分换物的权利,而且这不同于路边普通无关联的礼品赠送,也不是买卖结束后无条件的友情赠送。

  据此,消费者接受的积分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而积分的价格信息应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等相关渠道对外公开透明,对参与活动的客户应充分告知积分的对应价格,以保障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赠品不是理由  赔偿应按标价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拥军

  “虽说是赠品,但也是通过多年消费的积分获得,赠品不能成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应同样提供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拥军3月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确认是假货,则应按其品牌标价作为赔偿依据,而不能等同于其他杂牌的类似产品价格,也不存在按出厂价进行赔偿的说法。

  龚拥军表示,赠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享有“三包”的权利,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予维修、更换或退货;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如果消费者遇到可疑的“三无产品”作为赠品,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延展阅读:    

  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军 薛庆元)

编辑:苏晓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