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保险法》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的再次“大修”。本次《保险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除了拟设“后悔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外,还首次在法律中引入“保险消费者”的概念,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者”首次入法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一行三会”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正式将金融服务纳入其调整范畴。
对此,拟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海纯教授认为,保监会设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保险消费者”的概念也在相关保险文件中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条文,虽在情理之中,但却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因为这样将“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不过,他同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今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如何加强其权益保护还得依靠专门的法律规定。
犹豫期拟大于20天
《保险法》修订关于“犹豫期”内容,表明此问题备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记者了解到,对保险合同设立犹豫期是保险界的业务实践,目前各保险公司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银保渠道为15天),犹豫期内反悔可全额退保。
中民保险网总经理喻周表示,人身险设立最短20天的“犹豫期”将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有利于减少退保纠纷和消费者投诉。同时,将行业的通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有助于强化其保障力度。
强化三大权益保护
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专家表示,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方面,除了将“保险消费者”“后悔权”写入法律,修订稿还强化了消费者三大权益的保护。
一是知情权。《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二是信息保护权。修订稿增加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联系方式。三是索赔权。《征求意见稿》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认为,此次修改法案就一些业内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化,这些行业细节被法律保护后,将对行业产生积极的意义。
在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修订稿还着眼长远,为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等制定管理办法,增加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的原则性要求,增加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规定等。
剑指违法成本低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保险法》的说明中的表述。
事实上,加大惩处力度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又一亮点。《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做了大幅上调。例如,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四条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告诉记者,现行法条仅对财产险理赔做出规定,但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
于海纯则认为,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但并没有提到对于保险消费者的补偿措施。建议监管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