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金融 » 政策行情 >> 正文

政策行情

最高法:网贷平台明示担保应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5-08-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周重耳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隔24年重新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网络借贷首次被纳入其中,并明确了P2P网贷平台责任和利率上限。

  明确P2P信息中介定位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规定对于P2P网贷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而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此次《规定》则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同时,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树立对投资者正确投资理念,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划定“高利贷”利率红线

  长期以来,“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被作为对高利贷的划定。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之下,央行司法解释首次通过24%和36%将借款利息划为三个区,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利率在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过36%则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24%~36%之间利率不受保护,但已经支付的利息,无权要求返还。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表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的规定,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而对于目前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平台,这条规定的影响是,未来的放贷利率不能超36%。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这将引导行业综合成本回落,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表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化24%,表面上看,好像减少了投资人收益,但实际上现在投资人对高收益率已经不似从前那般热衷,而是更看重平台、产品的安全和稳定。所以对借贷利率的规定,既消除了部分市场中出现的泡沫、加速了P2P平台的洗牌,又使市场竞争进入到常态、规范的状态中,最终保障的是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利益。

  网贷行业或加速洗牌

  根据网贷之家最新发布的7月月报数据,在理财端利率区间为15%-20%的平台仍是主流,但也有超过20%的平台给投资人的综合收益率在20%以上。一位平台人士表示,目前虽然各平台对外公开的借款端年利率都在24%左右,但如果考虑到隐性的手续费、管理费等服务费,借款端实际承担的资金成本可能达到35%以上。

  正因为成本较高,一些经营不善的平台不得不关闭或跑路。相关数据显示,6月以来问题平台数量明显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已经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在PPmoney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宝国看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的定位、投资者保护等均给出了明确规定,将促进网贷行业进一步合规、良性、有序与健康发展。同时,网贷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实力雄厚且合规稳健的平台有望胜出。

编辑:朱成林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