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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行情

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落地
江苏消费网 (2015-08-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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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重耳

  中国保监会7月27日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办法》自今年10月1号起施行,是继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10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分类监管细则。《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不过,《办法》并未放开理财险和车险的跨区域经营。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称,某些险种通过互联网没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产品应有服务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演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因此也没有放开这类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存在同质化,而很多保险公司在全国都开设了机构,虽然消费者在某地买不到某个公司的某一款产品,但可以在该区域其他保险公司买到相似的产品,所以这样的规定并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办法》同时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此外,《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表示,保险机构要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1-5月,全国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亿元,占业务规模的5.7%,而2014全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近期保监会也接连下发三张互联网保险牌照,批准筹建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保监会在公告中称,将积极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

  袁序成表示,注意到了部分公司特别突出地宣传其“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近期可能会约谈这些公司。他解释称,因为当时该《办法》还没有出台,该《办法》出台后要严格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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