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消费者廖女士向本报江苏记者站反映了她遭遇的“存单”变“保单”经历。有关律师指出,如果储户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储户可依法要求撤销,商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储户。
投诉——
号称存款送保险存款被莫名划走
2012年6月,廖女士携带4万元现金去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分行江都支行真武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真武分理处)存款时,咨询有无短期理财产品,被银行人员带至个人理财中心告知有长期理财,即第一年交1万,以后每年递减1千,利率10%,且附送太平人寿保险一份。在对方的引导下,廖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后到银行柜台交了4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几天后,因家里急用钱,取回了3万元,最后实际购买了1万元的“理财产品”。2013年6月,廖女士按期到银行向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存入了9000元。
今年6月5日,她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劝其升级保单,并推销新保险。心存疑惑的廖女士来到银行咨询才知道,之前买的产品实际是保险。她当即要求全额退保,但遭到保险销售人员的拒绝,并称如果退保,之前两年总共缴纳的1.9万元只能拿回1万元。对于她提出的协商退保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也置之不理。
让廖女士感到不解的是,她当初去银行时,办理保险的业务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制服相同,并无区分。此外,办理业务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中心,并没有醒目的保险公司标记,且购买的保险并没有拿到保险合同,这些情况都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值得一提的是,据廖女士介绍,当初她被引导至银行的个人理财中心办完手续后,4万元现金交至银行柜台,并且也刷了她的银行卡,她以为钱存入了她的银行卡中,几天后取出了3万元,银行卡中应该还剩余1万元,但廖女士随后查询发现,银行卡中并没有这笔钱,银行人员告知这种理财产品是查不到的,她也就没有再怀疑了。2013年6月,她再次存款后发现,银行又划走了9000元。
调查——
银行、保险公司均称有合同且已告知客户
6月25日,记者与建行真武分理处取得联系。该分理处的季主管解释称,消费者对投保是知情的,保险公司也有电话回访记录,10天之内,如果不需要都可以退的。而且廖女士已经交过1次费用,手上应该有保险合同,包括其同意转账支付保险费的相关约定。
对于此事的具体情况,季主管表示不是很清楚,因当时不在现场,还要再进一步了解,真武分理处会继续协调保险公司处理廖女士的投诉。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当时在银行办理保险业务的的太平人寿业务员姚丹。据姚丹介绍,他们会给消费者发票、保险单(即保险合同)和大约6至8页详细介绍合同条款的白色小本子。廖女士知晓保险合同,由她本人签字确认,回访电话也是她本人接的,她后来还在受益人中增加了她小孩名字。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存款送保险问题,姚丹称,回访电话会告知她购买了什么保险产品,包括本人签名、交费多少、地址等信息均有,且这份保险已交2年了,目前是第3年。估计是廖女士现在经济紧张,不想交这笔钱了。而针对消费者提出制服相同的疑问,姚丹解释说,当时每家保险公司在银行都会有驻点,银行不可能在网点为他们标记各家保险公司标识的,但他们会在办理业务时告知清楚,而且他们和银行的制服是不一样的,一种是白色,一种是蓝色。
姚丹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没有任何误导,对于证明其说法的消费者签字投保合同、回访电话等资料能否提供的问题,姚丹表示这些资料后来已上交公司,可以向公司申请调看相关资料,次日上午可以向记者反馈。
据记者了解,类似问题并非个案,廖女士的同事姜女士在当地另一家银行也被误导办理了太平人寿的一款类似保险,险种为“财富成长一号”,每年缴费3000元,累计交10年保15年,后来发现没有合同条款,交涉后,今年3月才拿到合同条款。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得到银行、保险公司方面的任何回复。
提醒——
因重大误解而订合同可要求撤销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11月1日,中国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而针对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存单变保单等相关问题,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并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保证投保者明确知晓自己的投保行为和内容,同时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从10天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有关律师表示,保险条款充斥专业术语,如果没有相关专业知识是很难理解条款内容的。而银行在很短的推销时间内,没有充分提示产品的风险、权益、义务,只是诱导和夸大宣传,那么银行就存在欺诈行为,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储户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该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储户可依法要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欺诈性质严重,储户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而作为消费者,建议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能只听工作人员的推荐,要查验对方的身份,并认清产品单上的机构名称,也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说明,了解产品本质,再进行购买。同时,应认清一点,与银行存款不同,保险产品一旦购买,就有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保期内退保取款,造成的损失由消费者承担。所以,如果已经购买了分红险,而且已错过了犹豫期,建议不要轻易退保,否则只能领到有限的现金价值和红利。
●相关法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