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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常识

夫妻离异后保险合同应及时变更
江苏消费网 (2011-08-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周 晶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的保险,往往指定对方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夫妻离异后,夫妻关系不存在,应注意及时对受益人进行变更,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给保险金的给付处理带来较大困难,使自己的保险权益受到损害。

  案情简介:张先生和王女士2009年6月份结婚。2009年8月,王女士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指定受益人为王女士;2011年3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2011年5月20日,张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张先生的家人持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处理经过:经保险公司审理查明,本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同时发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张先生前妻王女士,因此决定该保险金应由王女士申请,张先生的家人提出异议,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已经离婚,不再有任何关系,仍由王女士受益,不是张先生的本意。保险金应由继承人领取。该案最后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保险金由王女士申请,王女士同意将保险金的50%转让给张先生的家人。

  分析: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因为:

  一、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五大原则之一。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就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只强调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而不要求保险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本合同显然符合本规定,因此尽管事故发生时已解除夫妻关系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再拥有保险利益,这完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按时缴费,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指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但受益人受益权的取得不同于继承权。继承人只要尽了应有的义务,自然就会得到法定的继承权利,受益人则不需要尽什么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受让而得到。受益权首先是一种期待权,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权利,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以后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单独享受保险金的请求权,但是这种期待权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是随便可以更改的,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变更的权利。在本合同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对受益人提出变更,因此王女士仍然是本合同的受益人,保险金当然应由王女士申请。

  三、受益权是可以转让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已经变为一种现实的权利,王女士与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张女士主动将受益权的50%转让给张先生的家人也是合法的。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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