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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中行“开卡送保险”活动被疑虚假宣传
江苏消费网 (2010-04-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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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行“开卡送保险”活动宣传材料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刘传江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李滨向记者反映,今年1月,他在哈尔滨市一家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营业厅办理了一张长城借记卡并缴纳了年费。当时,恰逢中行举办“办长城借记卡送25万保险大礼”活动,即“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凡在中国银行境内各网点新开户长城借记卡并缴纳全额年费的中行客户,我行为您投保了累计保额达25万元的中银安居综合保障计划,该计划包含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李滨获赠一份由中银保险公司承保的累计保额达25万元的中银综合保障计划。令李滨颇感意外的是,中行工作人员没有向他提供保险凭证。李滨进一步分析认为,中行的“开卡送保险”活动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质疑
活动涉嫌虚假宣传

  李滨认为,中行的“开卡送保险”活动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其一,2005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规定,寿险公司赠送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其投保的授权,并出具正式保单。《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与开卡人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未经开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中行与开卡人没有保险利益,其不具备投保人的主体资格,其所投保的保险依法是无效的。

  其二,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主体应当明确,如果主体不明,将直接导致理赔主体不明,被保险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李滨告诉记者,他至今不清楚承保公司是中银保险公司总公司还是各地的分公司。今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据了解,中银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没有合法机构,其通过中行销售保险的行为属异地销售保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将给被保险人理赔带来困难。

  其三,中行的活动宣传材料中称,所赠送的保险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两部分,前者累计保险金额为14万元,后者累计保险金额为11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属于不同的保险险种,其保险金额无法累计。”李滨说,中国保监会早在2003年就提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在宣传内容上,不得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事实上,在这次活动中,保险宣传材料上有中行的文字和标识,在赠送保险的过程中,没有说明保险公司的主体。综上,李滨认为,这次活动的两个主办者在赠送保险的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被保险人。

■活动方答复
  违规情形不存在

针对李滨反映的问题,中行黑龙江分行联合中银保险公司给出的书面答复称,“开卡送保险”活动中的投保人为中行,被保险人为活动期内在中行境内各网点新开户长城借记卡并缴纳全额年费的该张长城借记卡持卡人本人,保险人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1年。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张“中行送关爱,安居好生活”保险须知卡,该卡向被保险人告知了保险的有关情况,可作为保险凭证。

  中行认为,银行可以为客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这次活动中,中行柜台人员向受赠保险的客户给付一份《借记卡“开卡送保险”活动须知》,提醒客户认真阅读,其中对活动介绍、索赔流程、保险责任、理赔须知、中银保险公司报案及咨询电话进行了说明,且受赠保险的客户需要准确填写家庭地址信息,由中行柜台人员在系统中输入。因此,中行作为投保人,在客户同意中行为其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对客户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客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中行认为,其在宣传材料中提到赠送累计保额达25万元的保险,相关材料详细列明了保险金额的具体构成,不存在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中银保险公司认为,在本这活动中,中行向中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然后赠送给其客户,该行为属于其促销的手段,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活动中,中行向受赠保险的客户提供了保险须知卡,受赠保险的客户可以根据卡上的说明获得相应的服务。

  据悉,3月31日,李滨已向中国保监会黑龙江保监局投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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