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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体涨价是否涉嫌垄断律师联名举报
江苏消费网 (2009-08-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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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联名向国家发改委举报吁请行政执法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期,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先后对银行卡和储蓄存取款业务手续费作出了上调,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不满。7月27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以举报信的形式联名请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述六大银行开展反垄断执法,纠正并停止此类收费行为。

银行收费涨声一片

    6月17日,工商银行网站发布公告,宣布将调整23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涉及个人客户的汇款、异地存取款、资信证明等。其中,有20项收费标准上调,不少业务涨幅达到100%。公告一出,消费者一片哗然,但工行并未妥协,表示将在部分地区先行执行上涨标准。

    随后,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宣布,深圳地区的ATM同城跨行的取款手续费,从以往的2元调到4元钱,中行也表示,从7月17日起上调部分地区跨行取款手续费的标准。

    实际上,此前农行、交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已经悄悄做了部分业务手续费的调整,只不过这些银行是通过内部涨价或者网点公告方式进行,农行更是涨而不宣。各大银行心有灵犀的涨价行为,使得现有的各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储蓄存款业务收费标准在以前银行卡和存折收费的基础上,更加统一或者趋同。


举报银行涉嫌价格垄断

    举报信的主笔、律师董正伟认为,虽然各商业银行的上述调价行为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各大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存折收费标准确定和调整时间也不是在同一时间做出的,但各大商业银行的调价行为却在先后2-3个月内推出,收费标准客观上形成价格统一。“这属于配合默契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其结果实现了银行卡、存折等业务收费的价格垄断。”董正伟说。

    今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具体阐释:垄断协议包括下列形式:(一)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决定;(二)口头协议或者口头决定;(三)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但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意见稿第四条认为,认定协同行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二)行为相同或相近且不具有合理理由;在考虑上述因素时,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

    基于上述观点,董正伟、柏平亮和陈东3位律师向国家发改委提出4点建议请求。首先,依法对上述各大商业银行2009年以来调整个人业务收费标准、异地存取款手续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密码、银行卡挂失费、银行卡工本费等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责令纠正并停止违法收费行为”。

    其次,请求发改委继续对各大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密码、银行卡挂失费、银行卡工本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开展反垄断执法。再其次,对各商业银行协同一致的手续费涨价和固定服务价格行为,发改委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处以违法销售额1%-10%的罚款等。

    三位律师还建议,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监管,建立听证、论证制度。“2009年8月1日是《反垄断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然而至今中国反垄断执法尚未做出一例反垄断惩罚性裁决。希望这次能等来国家发改委的明确回应。”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事实上,早在去年8月1日,董正伟就向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申请对各商业银行系列手续费开展反垄断执法。

    董正伟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对此也相当重视。早在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就银行通存通兑收费涉嫌垄断一事就表示,要系统纠正商业银行的收费问题。去年9月1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表示,该司正在核查举报材料,10月8日还专门发函称“将认真研究商业银行手续费涉嫌垄断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执法周期相对较长,但希望能尽快启动。”董正伟说,民众期望《反垄断法》实施。否则,石油随意涨价、电价、水价等涨声一片,《反垄断法》权威性将受到挑战。

    专家称行业争利不能让消费者买单

    对于银行涨价,财经评论员何帆、刘戈和银行专家郭田勇、国世平在央视《今日观察》中也做了评论。
    何帆:70%的ATM机都是工、农、中、建四大行的,包括招商银行,他们的维护费用比较高,而中小银行只管发卡,不管装ATM机。所以涨价实际是大小银行在争利。大银行通过涨价,就能够要挟一部分消费者用它的卡。但是这在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同时,也影响到自己的品牌和声誉,导致部分客户流失。

    刘戈:我们知道银行业竞争的结果,一定是消费者得到越来越低价的服务,但是我国银行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我认为,还是银行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面,并没有向良性市场竞争的方向走。

    郭田勇:银行肯定对涨价进行过分析,客户部分流失银行恐怕也是可以接受的。我想,恐怕银行正在形成一种收费准则,客户大概要接受这么一种观念,未来免费的午餐恐怕是变得越来越少了。

    国世平:我们的银行基本上还是属于过去那种行政意识,我是老大,我收费你管不了,一旦外资银行能普遍提供优质服务后,如果我们再采取这种办法,客户就会用脚投票。

    3名律师的建议能否被有关部门采纳,尚是未知数,但消费者有理由期待,银行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能做得更好一些。

三律师驳银行三大涨价理由

■本报记者 聂国春

    银行每次涨价,都给出了诸多理由。在2万多字的举报材料中,3位律师对此一一进行了质疑。

    成本说。各商业银行对银行卡、存折等收费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成本需要。律师认为,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银行的经营成本应当从银行的价值增值中寻找,而不应当把银行的办公设备和生产工具作为商品向储户和消费者出售。商业银行使用ATM自助银行,银行卡可能产生成本,但是这样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商业银行如果单纯的把ATM机和银行卡物质成本作为商品向储户销售,那么这些设备很容易被储户的“手续费”买断产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当储户成了这些设施的物权所有人,银行有什么道理收费呢?

    备案和公告说。各商业银行认为,银行卡业务收费理由是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发出了公告并在人民银行或银监会进行备案”。律师认为,登记备案的收费公告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形式。2008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一起行政复议终裁调解书中,明确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报告收费项目不能成为商业银行收费合法性的凭据。首先,法律没有授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单独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要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独的更改合同条款和内容都是违约和无效法律行为。再其次,备案不能替代听证程序。

    虽然商业银行在银行卡章程或合约中,约定了格式合同条款,银行可以修改合同。但这种涉及数亿储户和消费者财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不能通过一个告示就随意的修改合同和提高收费标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规定,格式合同显失公平、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自由定价说。有银行业人士表示,干预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违背WTO关于“商业银行服务自由定价原则”的入世承诺。律师认为,不要把市场法律监管与传统的行政干预画等号。WTO规定,关于“除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以外”的银行经营定价问题,政府不得干预。但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而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政府指定价范围中,明确其中包括人民币结算业务。跨行交易、刷卡消费、存折和银行跨行转账、支付水电、通信费用等都是人民币结算,而利用银行卡和存折存、取款是开展人民结算业务的前提。储户使用存折和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围绕着存、取款和交易结算的活动都是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存取款、跨行交易也不例外。所以,国家根据市场需要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可以对银行上述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实行价格指导。

    在三位律师看来,银行收取的年费、工本费、挂失费和手续费等项目都没有合法理由。

    “各国有商业银行都有1亿-2亿或者数千万的客户,涉及这么多储户的财产权益公共利益问题,商业银行就没有单独的定价权。广大储户的市场交易权、定价协商权应当依法保障。否则,就是对储户、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剥夺!”董正伟说,依据《商业银行法》和《价格法》的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务和定价行为,必须经过民众的听证程序和讨价还价。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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