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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投保车辆住宿时被盗所有人向谁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09-07-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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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守华 邱海军

    2008年1月10日,范某向山东省无棣县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雅阁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合同。2008年4月21日,范某住宿于某宾馆,经该宾馆门卫许可,将轿车停放在宾馆的大厅门口。第二天一早,范某发现车辆丢失,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至今未侦破。经鉴定部门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115960元。范某多次请求保险公司理赔,至今未收到答复。为此,范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范某的车辆在宾馆被盗,宾馆负有因保管不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宾馆赔偿范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辆被盗后,范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核定后,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范某在宾馆住宿,二者构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范某在住宿期间,经该宾馆门卫许可,将车辆停放在有门卫看守的内部停车场内,因此保证范某的车辆安全便成了宾馆基于服务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即保管义务,宾馆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宾馆没有尽到保证范某车辆安全的义务,致使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其亦应对范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范某有权选择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权选择按住宿服务合同向宾馆索赔。

    据此,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付范某车辆损失115960元,保险公司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后,有向宾馆追偿的权利。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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