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赵磊通讯员何敏报道家住杨浦某小区的顾女士遗失交通银行信用卡,她随后发现,信用卡被人在某商家盗刷而透支1.3万余元。为此顾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商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赔偿顾女士9763.81元,其余损失由她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交通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发生消费时,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原告姓名汉字、拼音存在明显差别,超市雇员未尽到一般审核义务,导致顾女士信用卡被盗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顾女士未小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对于损失的造成也负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