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机人毫不知情,保险公司竟与其妻子签订了7份保额高达420万元、受益人是妻子本人的航空意外险合同。乘机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讨要人格尊严,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7份航意险引发精神赔偿案
■本报记者 刘传江
4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航空意外险赔偿案。在原告李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其妻子签订了7份保额高达420万元、受益人是妻子本人的航空意外险合同。李先生认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以他的生命同他人签订高额保险合同,以他生命为“赌注”的合同却不经过生命的主体——李先生的同意,这份合同已经背离保险合同的本意了,这种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据李先生讲,1月27日,他准备从北京到安徽省合肥市出差,1月26日妻子为他购买了27日14时45分在首都国际机场起飞的国航CA1787航班机票。29日,李先生在合肥办完事后,于10时45分乘机返回北京。返回前,妻子告诉他飞机在北京国际机场落地后,将会有人接机并给他7份27日的航意险保险单和20元钱。
李先生在北京国际机场安全落地后,果然有两名接机人员给他7份航意险保险单和20元钱,并要求李先生拿8份保险单进行交换。李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感到震惊和气愤:他们在乘机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以乘机人名义私自与他人签订保额高达420万元的保险,受益人又是购保险者自己。
接机人员自称是北京天勤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具体销售航意险的工作人员。他们解释说,是李先生妻子拿着机票来买的保险,只要购险者拿着机票来买我们就卖,多少份都行,不用征得乘机人同意,北京机场都是这么卖的。
李先生调查了解得知,北京天勤保险经纪公司承担首都国际机场航意险的经营,乘客只能通过天勤保险经纪公司才能够购买不同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产品。1月26日晚8时30分许,妻子在首都国际机场用银行卡购买了8份航意险。该8份航意险均以李先生为被保险人,妻子本人为身故受益人,保险金额每份为60万元,总计480万元,承保期限为被保险人于2009年1月26日进入所乘坐的国航CA1787航班的舱门开始,至航班抵达合肥骆岗国际机场,被保险人走出该航班舱门时止。因李先生所乘航班为1月27日的国航CA1787航班,1月26日晚11时许北京天勤保险经纪公司结账时发现她购买保险时,26日国航CA1787航班已经起飞,并非李先生所乘的航班。发现有错误后,天勤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同李先生妻子进行了沟通。妻子当时要求退掉平安人寿的一张航意险保单,其他7张保险公司为泰康人寿的保单不变。此间,双方协商了旧保险单的失效及新、旧保险单的交接并退还20元保险费事宜。
李先生告诉记者,这一切他并不知情,1月27日下午他在北京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候机时,还购买了一份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并约定受益人为他的母亲。李先生说,由于工作的关系,他经常乘坐飞机,购买航意险时受益人都是指定他的母亲。就在李先生购买保险期间,天勤保险经纪公司没有任何人告知他存在有关8份航意险的事实。
李先生认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受益人确定的同意权,其立法本意在于对被保险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防止来自于投保人、受益人针对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生命和健康不受不法侵害。
2月25日,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营业部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先生人格尊严的侵犯,要求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编后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天勤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和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理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维护被保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两家单位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航意险保险合同时,即以原告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时,却不依法征求生命和健康主体的同意和意见。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天勤保险经纪公司为了获得经营利益,不顾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不顾起码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悖了《保险法》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