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良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良被判刑拘三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漳州市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2年5月23日,平和县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良家中查获“风湿关节炎胶囊”14瓶。经查,被告人林某良于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间,先后3次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到付的方式以每瓶11元的价格购进300瓶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风湿关节炎胶囊”,并在其开设的诊所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276瓶,得款6900元,从中获利3864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请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涉案产品认定上给予协助,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发函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产品送检、提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等方式助推案件顺利办理。经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样品中检出布洛芬、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化学药成分。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外省协查复函以及检测结果,认定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属于药品,符合“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情形。为最终案件定性提供专业意见。
7月13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林某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购进药品并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林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为此,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真正守护一方群众生命健康。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应通过正规渠道购药,购药应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销售未获批准生产的药品、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将秉持零姑息、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