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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公示

四川公布“春雷行动2023”第五批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23-04-12)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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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领域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4月6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3”(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乐山市市中区四味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12月8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市中区四味药房(德盛堂零售连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从另一家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连花清瘟胶囊17盒后,将其中11盒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药品11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莱运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大幅提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售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四川莱运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5.35元/盒、70元/盒的价格分别购进可孚(5人份)、东方基因(20人份)两种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后,于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通过其网店“福人康医药健康(成都总店)”,分别以109元/盒、29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售价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2月14日,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17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充百姓仁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八直营店商业混淆案

2022年12月26日,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南充百姓仁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八直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购进“福叮咚连花清温茶”对外销售,该商品外包装颜色、图案组合以及商品名称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与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连花清瘟胶囊”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在应知上述“连花清温茶”外包装与“连花清瘟胶囊”近似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实施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2日,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福叮咚连花清温茶”17盒、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美丽康仁爱医药有限公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颗粒售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3日,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美丽康仁爱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22.1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颗粒后,标价22.1元/盒至26.5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7日起,当事人将连花清瘟颗粒售价上涨至45元/盒。当事人在购进成本未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颗粒售价,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17日,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1万元、罚款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恒诚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鑫阳大药房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9日,内江市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四川恒诚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鑫阳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未依法注册的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内江市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依法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1271人份、没收违法所得1790元、罚款10.88万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彭山区同泰生星辰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2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该区同泰生星辰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销售的“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明码标价,且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将对乙酰氨基酚栓售价从3元/盒上涨至12元/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5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6元、罚款3246.4元的行政处罚。 

贾某某、李某某涉嫌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经营及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0日,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映,联合公安机关对贾某某、李某某位于三台县北坝镇的一居民住所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住所内存储有黄芩、龙胆草等中药饮片66种109.5公斤,以及复方氨酚烷胺片、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布洛芬缓释胶囊等化学药品92种8394盒(瓶/包/碗/袋),货值金额合计5.03万元。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自2017年10月起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同时查明,其在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利用疫情期间相关药品供求紧张状况,大幅提高复方氨酚烷胺片、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品售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经营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于2023年4月4日对其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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