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崇川市监·护航主城”主线,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布2023年第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区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2022年12月8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崇川区某餐饮店采购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机电调剂经营部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1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机电调剂经营部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设立的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显示价格为“¥2.20”,但在商品详情的商品描述中显示该产品“参考价2万2”,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经现场普法和指导,当事人当场对网页内容进行了修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实际销售该产品,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印即得 数字印刷”发布有“数字印刷工厂拥有HP Indigo 12000HD”、“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字胶印设备”、“最平滑、最清晰的印品,品质超越传统胶印,是我们最大的优势”等内容,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将上述内容删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广告浏览量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文具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文具店涉嫌销售抗原试剂等防疫物资一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经营者从其堂妹处分两批购进50盒抗原试剂盒,开始在店内和微信朋友圈以不同价格售卖。至2023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向外销售了9.5盒抗原试剂盒,其余40.5盒抗原试剂盒中,2盒为当事人经营者自己使用,9盒分给亲戚,29.5盒被本局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共计687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元,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活动时间短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来源:崇川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