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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抽检

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2年第51号)
江苏消费网 (2022-10-19)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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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2年第51号)。通告称,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委托方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菲同精纯植物凝胶,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序号

标示产品

名称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

单位

地址

包装规格

标示批号

标示生产日期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检验机构名称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1

菲同精纯植物凝胶

委托方: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方:辽宁省辽中县刘二堡镇刘南村,受托方: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一路六号

个旧市佳佳美妆化妆品商店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南路69号

50g

2021113012

/

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9

辽宁

辽G妆网备字2017000383

辽妆20170003

初检机构: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倍他米松双丙酸酯

41.91μg/g(复检结果)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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