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网络促销行为的特点,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针对性监测经营者促销活动中的虚假信息、折价及降价现象,有奖销售中奖金额额度及兑奖条件等关键信息,重点分析其中涉嫌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潜在风险,及时形成电子存证材料及线索分析报告,线上线下同步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今年以来,经监测和检查发现,全省系统共立案调查促销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36宗。现公布已办结的经营者不正当有奖销售典型案件7宗如下:
案例一
惠州市家旺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抽奖活动兑奖条件不明确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与惠州融拓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日签订了“金悦华府”项目全民推销员活动策划合同,由当事人全权负责该全民推销员活动,“金城寻找宝马车主”为其中一个最大的策划活动。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以转发小程序文章、购房、转接客户等三种方式赚取积分,再以积分兑换奖品,其中包括抽取宝马I系的抽奖券(200积分兑换一张抽奖券)等内容的文章。在“金悦华府”营销中心有上述内容的展板,并在营销中心入口处摆有一辆白色的宝马120i新车用于展示。当事人称该有奖销售活动最大奖项中奖者是赢得宝马I系的一年使用权,并非宝马车,且仅1个名额,租用120i白色宝马新车一年费用为36000元。当事人没有明确、清楚地对外明示设立奖项的种类、概率、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最终兑奖。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对所设奖项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三)相关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案例二
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抽奖式有奖活动最高奖金额超5万元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策划实施了“启航2021跨年盛典”晚会,通过其市场推广中心部门策划、组织、实施了“宝能跨年锦鲤”宣传活动。宝能跨年锦鲤大奖奖项包括:价值136800元的观致7购车现金券;宝能城发文旅项目全年深度家庭游(价值约35534元):价值50000元的1年汽车使用权;5000元宝能易购购物卡;2000元吉祥E+消费卡;价值666元生鲜新春大礼包。宝能跨年锦鲤大奖合计价值约23万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开展的“宝能跨年锦鲤”抽奖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三)相关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案例三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运营的公众号“T3出行广州”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60元打车福利+薇姿护肤礼包”促销活动信息,活动信息没有明确优惠券的类型、数量及使用规则等信息,且该优惠券的使用规则所设置的消费次数、金额的前提,致使部分消费者最终未能获得60元优惠,与文章中宣传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存在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三)相关促销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案例四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5万元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通过关联企业的微信公众号“时代中国”、微博账号“时代中国”、微信小程序“时代+”等平台开展“全民嗨翻1元好房活动”,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奖品设置为“时代小满(中山)1套10年使用权”。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与中奖用户签订“《全民嗨翻1元好房》活动中奖告知书”,当事人通过“告知书”约定向中奖用户兑付了奖金78000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三)相关促销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案例五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抽奖活动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8日和12月28日开展了两期“PLUS会员尊享礼年终抽奖10000瓶贵州飞天茅台1499元购买资格券”的活动,但是当事人在第一期活动详情里没有明确抽奖10000个“贵州飞天茅台1499元购买资格券”是两期的总数量还是每期的数量;当事人在第二期活动的详情里也没有明确公布奖品“贵州飞天茅台1499元购买资格券”的数量或者中奖概率。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奖品的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三)相关促销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案例六
东莞市德岛渔具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故意内定中奖名单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德岛旗舰店”举办了两场“双十一”有奖销售活动,分别对在“双十一”当天0点和22点期间下订单(产品分别为HK二代渔轮和SA渔轮)并完成付款的前30名消费者,以退运费的方式对其进行免单的有奖销售。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整理、公示上述两场活动中奖名单时,通过编造虚假中奖者订单信息方式内定了中奖名额,并把中奖产品赠送给熟人。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三)相关促销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案例七
开平市长沙粤豪珠宝金行和开平市长沙港豪珠宝金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抽奖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受到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经查,开平市长沙粤豪珠宝金行(当事人之一)和开平市长沙港豪珠宝金行(当事人之二)于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联合开展名为“第三届开平珠宝节买金送车”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在其店面和微信公众号宣传“买金送车价值79900土豪奖捷途SUV小汽车一部(送10年使用权)”等内容。消费者通过转发该有奖销售活动的内容到微信朋友圈或者在当事人店内每消费满200元均可获得一张抽奖券的方式,参与到该抽奖活动中。此次有奖销售活动已于2021年1月3日举办完成。根据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该汽车在基准日为2021年1月3日的全新未上牌情况下市场零售价格为85000元,根据二手车平台查询相近价位的同类型汽车,以最低折旧率75%计算,奖品“捷途SUV”小汽车的10年使用权价值为63750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上述当事人分别处罚款5万元。
(三)相关促销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