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糕点、饮料、食品添加剂 、调味品、罐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95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31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连云区海香情酒楼使用的标称连云港同鑫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套碗,生产日期为2018-08-25,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连云区镇宏大酒店使用的标称连云港同鑫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套碗,生产日期为2018-08-25,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东海县老乡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花生,生产日期为2018-06-08,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东海县老乡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蚕豆,生产日期为2018-06-27,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南通润茂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通荣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香居奶香味脆饼,生产日期为2018-06-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南京波尔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波尔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2,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南京市六合区梓恒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夏邑县江海食品厂生产的糖水板栗(罐头),生产日期为2017-10-16,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南京市六合区梓恒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天津市蓟县津京食品厂生产的栗子罐头,生产日期为2018-01-27,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九、苏果超市(南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通普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圆(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生产日期为2018-07-21,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苏果超市(南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通普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糕(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7-21,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苏果超市(南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馋丫头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南京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核桃,生产日期为2018-05-2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二、标称盐城特丽洁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特丽洁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7,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三、标称宿迁市雪龙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18-06-15,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金坛区华城永泽超市销售的标称江阴市福旺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慕斯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6-17,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生产日期为2018-07-05,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六、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新区兴业路店销售的开口笑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3-10,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七、沭阳县月星家居苏润新城购物中心销售的蟹园大米,生产日期为2018-02-06,铅(以 Pb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带皮前腿肉,生产日期为2018-07-07,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九、高新区花果山街道山海阁饭店使用的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8-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十、高新区花果山街道富瑞祥饭店使用的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8-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十一、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华联超市学富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泗洪县明亮食品饮料厂生产的盐汽水饮料(柠檬味),生产日期为2018-07-18,二氧化碳气容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无锡、常州、盐城、南通、连云港、宿迁、淮安、泰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合格产品信息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说明.docx3.合格产品信息.xlsx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1.本次检验项目.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