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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北京市消协对散热器行业的公开劝谕函
江苏消费网 (2018-01-30)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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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散热器生产企业:

  北方的冬季漫长寒冷,百姓家庭普遍依靠散热器(暖气)采暖。散热器以水为热媒,将热量传递到室内,实现供暖。近年来,钢制、铜铝复合散热器已成为家装市场销售的主力。为了解散热器产品的质量状况,科学指导引导消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近期对北京市场销售的散热器产品进行了商品比较试验。

  比较试验样品由消协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随机购买于北京的建材、家居市场,涉及21个企业生产的40组散热器样品,其中钢制散热器20组,铜铝复合散热器20组。样品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其质量指标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仅对购买的样品负责。

  经测试,有15个样品未达到购买时销售方明示散热量的95%,将近购买样品的半数,甚至有样品实测散热量仅达到明示值的67%。

  散热量数值作为采暖散热器产品的性能指标是最具有说服力、最能反应产品的自身特性的技术参数,直接关系用户体验性能。(国家标准GB 29039-2012《钢制采暖散热器》,规定实际散热量不小于明示散热量的95%,该标准2013年11月1日执行;JG 220《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也对铜铝复合散热器散热量进行了规定。)。

  我会依照比较试验工作程序,将测试结果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反馈,并与其行业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沟通,约谈了部分生产企业。期间我们了解到:

  1、约谈企业谈及行业内很多生产企业采取并不科学的“推算法”(普遍做法是仅测试600mm规格高度样品的散热量,然后1500mm、1800mm等规格简单的用四则运算的方法推算),使部分产品明示的散热量与实测值相距甚远;

  2、虚标产品散热量夸大取暖效果的做法在散热器行业中并非个别现象,散热器行业小作坊式企业和规模化企业并存,个别生产企业擅自篡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用以欺骗消费者;

  3、我会采样人员购买样品时发现,散热器生产企业很少在说明书中标示该型号产品的散热量指标,散热量往往印制在店铺的内部销售手册或简单的写在价签上面,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销售人员出于售卖的压力,利用普通消费者不懂行、不会刨根问底的漏洞,故意夸大或压低散热量数值(夸大散热量是为了压制其他品牌相似规格的产品;压低散热量是为了增加消费者购买散热器的片数)。消费者购买散热器时,夸大散热量会导致消费者安装的散热器达不到预期的取暖效果;故意压低散热量则会让消费者多掏腰包,造成浪费;

  4、据了解,在相关部门行政抽检的时候,散热器销售者会标示正确的散热量,当消费者购买时部分销售者则会夸大或压低散热量,误导消费者,而且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无论质监部门生产环节的抽检还是工商部门流通领域的检查都很难发现问题。

  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夸大或压低散热量,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给消费者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会向比较试验涉及企业以及其他散热器生产企业发出劝谕:

  1、生产企业应科学标示产品散热量数值。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散热器生产企业要严格出厂检验制度,根据检测的结果标注对外公示的散热量,而不是生搬硬套、凭空创造,这样不仅对自己及消费者不负责任,还损害了企业自身的诚信形象,要做到散热量明示与实际相符,经得起检验。

  2、散热器生产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虚标散热量。《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提高散热器散热量,要从散热器本身内部结构入手,如果靠篡改检测结果提高散热量,最终只会被市场淘汰。

  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散热器生产企业无论是自己进行销售还是外包销售,都应该积极主动的严格规范销售人员,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自查及奖惩制度,同时应将明示散热量标注在说明书上随产品一同销售,杜绝销售终端对散热量抬高压低的行为,避免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能够有效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此外,我会建议社会各环节加强对散热器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加大对产品流通环节的抽检力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不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相关行业组织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针对普通消费者进行深入浅出的科普,使生产企业时时自警,消费者能够真正的放心购买,营造一个绿色和谐的消费环境。

  此函。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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