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从2014年3月起,市局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经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据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若干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市局法律顾问制度印发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法治建设的目标,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增强“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保障工商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开创南京工商法治建设新局面,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
(三)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不得有受过处分、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以双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为准,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对市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二)对市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法律文书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对市局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拟订相关文书。
(四)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
(五)参与处理涉及市局但尚未形成诉讼的各种民事、经济、劳动合同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并拟订法律文书。
(六)参与各类复杂、群体性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并拟订相关法律文书。
(七)对市局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审查。
(八)受市局委托,代理有关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九)受市局委托,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声明。
(十)协助市局开展普法宣传,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四、工作要求
施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南京工商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法制处是市局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事务管理工作。
市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法律顾问费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数目和方式确定。
附件:南京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6日
南京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市工商局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市工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工商局法律顾问是指市工商局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所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商局也可以聘请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工商局法制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1-3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类型以及法律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等由《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第六条 市工商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局长同意,列席市工商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二)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向市工商局提出法律建议书。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市工商局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市工商局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市工商局有关活动,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市工商局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市工商局同意,不得为与市工商局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五)与市工商局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利用市工商局法律顾问身份招揽业务或者从事顾问之外的其他活动。
(七)对市工商局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市工商局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八)依规定和约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作为市工商局的代理人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其权限应为一般授权;如市工商局须对法律顾问给予特别授权的,应事先以书面方式进行明确授权。
第九条 法律顾问以市工商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必须事先经市工商局审查并加盖市工商局公章。
第十条 对定期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针对个案需要法律顾问提供不定期法律服务的,市工商局应提前2天将有关服务事项通知法律顾问;如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的,法律顾问应当在6小时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的或个案事宜办理终结的,应当与市工商局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将其所保管的涉及市工商局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归还市工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