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相关意见和要求,结合全市工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1.推进工商监管职能法定化。全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工商机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照工商机关“三定”方案,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划转,明晰市、区两级的事权划分,明了工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职责边界,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消除监管“盲区”。(责任单位:人教处、法制处、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2.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市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与后续监管部门的联动,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继续放松登记管制,优化登记方式,探索开展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逐步推进公司登记的全业务全流程的网上办理。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探索公司注销简易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注册分局、个企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3.深化工商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两项改革的要求,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理顺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抓好机构和人员的“三定”工作,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科学、合理,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积极研究探索综合执法监管体制,适时开展综合执法创新工作试点、推广。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严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人教处、财务处、公平交易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4.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大力加强工商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落实为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继续开展“工商—企业联线”主题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大力提升服务质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全程服务创业创新,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继续推进“E通315”远程维权系统建设,抓好12315热线建设,进一步提高接通率、办结率、满意率。(责任单位:注册分局、消保处、市消协、12315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
5.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通过监管理念、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力量的全新转变,构建更加有效的大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责任单位:个企处、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二、推动地方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加强推进重点领域立法,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改革以及新制定、新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及时向有权机关提出立法需求,确保改革依法进行、有法保障。加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实施制度建设。(责任单位:法制处、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2.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对拟发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才能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印发。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认真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越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3.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后续评估制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实施情况组织评估论证,作为保留、废止、修改的主要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两年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改革和发展实际的,及时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4.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着力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保障等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体制机制创新,注重发挥制度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与改革决策相协调;同时,完善重要制度实施情况后续评估机制,保障制度实施效果。(责任单位: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和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量化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细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部门列席会议。(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进一步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诉求渠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听证意见反馈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进行听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3.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监察机构要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督察并及时通报。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健全确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室、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执法主体。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在岗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资格培训、考试和换证、发证工作,分级建立健全动态化的执法证数据管理库,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违法使用或者未取得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人教处、法制处、监察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2.完善执法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执行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分离、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等制度。严格执法办案标准,推进执法统一。(责任单位:法制处、公平交易局、各办案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3.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全面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咨询,力求在讨论中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形成共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法制处、公平交易局、信息中心、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4.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登记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无缝对接。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实现先进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融合,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个企处、市场处、信息中心、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法治监督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不得作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执法公正的行为,具体执法的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干预执法办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法制处、公平交易局、监察室、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2.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提案。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及时办理政协委员议案。自觉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认真对待。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创造条件。注重舆情监控,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3.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上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完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等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执法函告制度,上级机关就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机关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法治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责任单位:法制处、监察室、财务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4.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切实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的力度,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严格落实复议调解、和解和调查听证制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发挥复议普法和教育培训功能,积极钝化社会矛盾。实施复议建议书制度,强化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指导。推行行政首长参加行政复议制度。(责任单位:法制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1.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教育。全市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积极推进和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人教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大力推进干部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把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为“双提高”培训班的必修课。继续办好“法律大讲堂”,持续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教育培训,提升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与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的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市局各条线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讲座,举办岗位技能竞赛,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人教处、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3.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加强普法经费保障,面向各类市场主体、面向广大消费者、面向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宪法、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法治宣传手段,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切实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4.健全依法维权和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各类行业协会的整合、传导与约束作用,促进企业行为自律,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消费者满意率。进一步增强12315与消费纠纷调解部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信访、执法监督在维护群众权益中的作用。建立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制度,引导和支持相对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责任单位:消保处、12315中心、市消协、个协、民协,各区市场监管局)
5.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参与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工商牵头、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法治保障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警示管理制度,建立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平台,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责任单位:个企处、信用处、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组织保障
1.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要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负总责,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各分管负责同志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组织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2.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法治建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和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法治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职责,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各内设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到市场准入、监管执法、消费维权、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形成法治建设合力。(责任单位:法制处、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3.健全工商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成立法律顾问团,人员除法制机构人员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职业律师、理论水平较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为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大行政合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责任单位:法制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4.加强舆论宣传。在推进法治创建活动中,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完善舆情应对处置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作,大力宣传法治建设的意义作用、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扩大社会效果,为工商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办公室、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