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根据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顾先生的苹果手机维修投诉调查情况,南通工商局崇川分局依法对南通市艺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苹果手机维修服务中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将根据苹果公司的回应情况,联合全省工商机关对全省苹果手机的维修网点进行检查,对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附: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2012年4月28日,本局接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举报转办单及南通市消费者协会通消函字(2012)第2号《行政处罚建议函》,反映南通市艺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丰公司)在手机维修服务中, 涉嫌使用翻新部件,及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同日,本局经初步调查,艺丰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中, 确有免除其依法应承责任的条款内容。艺丰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同日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略..............................................
本案艺丰公司的“维修声明”中“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违反了2001年11月15日实行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的规定。“维修声明”中“凡因运输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害不享受苹果免费维修”,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列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自2010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