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相比传统电动自行车体积更加小巧、外形更加时尚的电动滑板车、独轮电动车、平衡车等新型的电动助力工具逐渐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在北京,路上经常能看到骑乘这些时髦工具的身影。这些电动工具都是新兴的产品,国内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为了解这些产品的质量状况,北京市消费者会近期选择电动滑板车进行了比较试验。
一、比较试验样品及来源
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网络渠道随机购买,产品涉及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的20个企业生产的20个品牌的电动滑板车样品。
二、检验标准及项目
比较试验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进行测试。由于电动滑板车没有相应的质量标准,我们参照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试验方法对20个样品的整车外观、刹车制动性能、续行里程、最高车速、说明书明示质量要求、锂离子蓄电池6项指标进行了测试。比较试验结果仅对购买的样品负责。
三、测试结果
经测试,20个电动滑板车样品中,16个样品最高时速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19个样品最高时速刹车距离超过4米;2个样品蓄电池标称容量与实际差距较大。具体如下(详细内容见比较试验结果汇总表):
1.电动滑板车样品缺少说明书或说明书明示内容不全:比较试验20个样品中2个样品缺少说明书、1种商品的说明书未标注具体数值。说明书是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电动滑板车,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骑行安全等有关事项的重要说明。有的电动滑板车商品没有附说明书,不能给消费者做出使用和安全性提示;有的说明书未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示,不能起到提示消费者的作用,为使用带来不安全隐患。
2.蓄电池容量明示与实测差距较大。蓄电池容量是衡量蓄电池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若蓄电池容量不够易导致续行里程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给消费者在骑行过程中带来较大的不便。此项指标有2种商品差距较大。参照相关标准的规定,锂离子蓄电池低温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高温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3.刹车制动性能差。经测试,20个样品中除1个样品干态制动距离刚好为4米外,19个样品干态制动距离远大于4米,刹车距离最长的达到了9.9米。刹车制动性能是消费者安全使用的最基本保证,但是在试验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样品刹车制动不灵敏。参照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而试验中有的电动滑板车的干态制动距离已达到8~9米,骑行时风险较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车轮直径约为35~60厘米,电动滑板车车轮直径约为20厘米,因此电动滑板车刹车时摩擦系数小,稳定性较差,制动距离较长,如果制动性能差,骑行时刹车不灵,在骑行中特别是高行驶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对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
4.车速过高。经测试,20个样品中16个样品行驶的最高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而试验中最快的电动滑板车的车速已达到每小时27公里。电动滑板车因车轮直径较小,刹车时摩擦系数小,稳定性较差,故在高速骑行时刹车制动系统不能保证遇到紧急情况或险情时安全制动,车速过高将直接导致刹车制动性能差,极易引发危险,对骑行者和行人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
四、消协观点
1.电动滑板车(类似产品还有平衡车、独轮电动车等)由于体积小、造型时尚,十分受消费者青睐,往往使用其作为上下班通勤、解决“最后一公里”的交通方式,但由于没有驾驶资质要求,电动产品噪音小,行驶时速过高,刹车距离普遍过大,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2.电动滑板车等电力助力的行驶工具属于国内新兴的电动行驶工具,这些车只能视为休闲娱乐工具,不能作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的相关概念,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电动车是不具有路权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只能在一些专用场地和封闭道路、封闭场所内,进行娱乐性的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3.如购买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电动车等电动行驶工具不是作为娱乐、竞技等用途,而是用于交通出行的话,请勿购买;如果已经购买了上述行驶工具,安全大于一切,请不要用于公共道路交通。
4.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非机动车尤其是新兴行驶工具出行安全的宣传,制定相关的交通法规。
北京市消协电动滑板车比较试验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