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放心消费 » 维权调解 >> 正文

维权调解

一女子发病期间疯狂购物 新北消协介入成功退款
江苏消费网 (2023-10-10)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阅读:

  常州消费者贾女士(化姓)的女儿常年患有精神疾病,今年4月,因家人看管不严,女儿在发病期间私自外出,结果在新北一商场买了8件迪诺、Lee等品牌的服饰,共透支消费7600元。贾女士知晓后,痛心不已,想到女儿平时用不上这些衣物,再加上发病期间意识不清,于是向商家提出退款,但商家以清仓为由拒绝退货,多次沟通无果后,着急的贾女士向新北消协投诉。

  接诉后,新北消协人员介入调查。工作人员查看了贾女士提供的购物凭证和女儿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据病历反映,贾女士女儿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24年,购物期间因亲人离世情绪不稳,行为失常,发生多次冲动消费和车辆肇事事件,后被家人送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精神刺激导致旧病复发,消协人员立即联系商家,准备展开一次特殊的消费纠纷投诉调解。

  商家耐心解释退款难的原由:“数月前,消费者的母亲就提出退货,但那时消费者所购买的衣服都已经清仓,再加上有些吊牌都拆过了,影响了二次销售,退货是难上加难。”

  对此,消协人员并不认同,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消费者有多年的精神疾病史,在发病期间产生的冲动消费,系精神病人作出的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现监护人提出退款,应当予以支持;贾女士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明知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但仍能持有大额度的信用卡且自由外出,贾女士对消费者的监护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经过多次沟通与调解,商家同意所购服饰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全额退款,共计4000元。对于调解结果,贾女士十分满意,并对消协人员心系弱势群体,急民之所急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对于精神病患的购物行为,理论上商家没有必须接受退还的义务,关键在于能否界定处于发病状态,但这界定相对比较棘手,而且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也不能一味地要求商家买单。因此,新北消协提醒特殊消费者的监护人,加强对此类人群的看护和关注,做到发病前及时止损,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邵露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