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更好地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全省信用服务市场,7月1日,省信用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21〕17号,以下简称《指引》)。2021年,全省将在南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江阴等市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进行试点应用,组织各相关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指引》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2022年起,将在全省各设区市推广应用。
《指引》适用于各设区市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示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指引》根据经济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主营业务,将评价标准体系分为六类:一是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建筑业以及水利、交通、环境和公共设施等工程施工的企业;二是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经济行业类型为计算机信息服务、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业的企业;三是制造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制造业的企业;四是货物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五是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六是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基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法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指引》明确第三方信用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信用服务机构在第三方信用报告服务有效期内,每隔3个月对被评单位进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如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报告遗失,被评单位应配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调查和评级,被评单位如果出现主要基本信息及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获取相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跟踪报告。
《指引》还对评价技术标准、业务管理制度、评价服务程序、尽职调查规范、评价资料管理等服务提出规范标准,对信用等级划分、评价说明、等级调整作出具体说明。
江苏省各设区市将努力推进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互认工作有效落实,明确时间、细化步骤、抓住重点、统筹安排,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积极推广,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成效并组织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