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放心消费 » 维权调解 >> 正文

维权调解

初中生偷买电动车上路引纠纷 射阳消协多方调解终退款补损
江苏消费网 (2020-01-06) 来源:盐城市射阳县消协
阅读:

  初中生发生大额消费行为,家长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是否需要配合?近日,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名初中生擅自购买了价值4600元的电动车,几天后,在放学途中与骑电动车的他人相撞,车辆也受损。后经射阳县消协积极调解,电动车门市店最终承担折旧费并全额退款。

  消费者投诉:

  未成年购买的电动车要退货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向射阳县消协投诉称,2019年12月4日,儿子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4600元现金购买了一辆品牌电动车。10天后,他在中午放学途中,与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发生碰撞,虽人无大碍,但车辆被撞坏。事故发生后,儿子怕家长知道,隐瞒了十多天,最终还是被张女士发现。

  张女士认为,儿子还是个14岁的中学生,电动车门市店不应该卖给他。她要求该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车辆维修费500元,遭到对方拒绝。

  商家回应:

  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不能买

  接到投诉后,射阳消协迅速展开调查。电动车门市店老板表示,国家没有规定未成年中学生不能购买电动车,当张女士儿子来购买电动车时,自己并不清楚其身份,更不知晓其年龄。况且他是拿4600元现金来买电动车的,如果他是学生,怎么会有这么多钱买车?

  目前,电动车已使用,并因车祸造成损伤,除却张女士所说的维修费,它还有一定的折旧费,显然不能作为新车售卖。他认为,该损失不该由商家独自承担。

  消协调解:

  经营者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射阳消协人员调查后认为,法律虽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电动车,然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商家不知道张女士儿子的具体情况,但他14周岁的年龄与在读中学生的身份是事实。《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该名初中生的购买行为,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范畴。商家没有让他出示身份证件,并看着他亲自驾驶离去,属于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虽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则,却违背了公序良俗。

  经射阳消协说服教育与沟通协调,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约定折旧费由商家承担,事故维修费由张女士承担。

  调解结束后,射阳消协乘胜追击,联系该地公安交警,调取了12月14日当天相撞现场的监控视频。原来,张女士的儿子与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张先生相撞后,因害怕而主动离开现场,张先生车损坏也不大,随之撤离现场。12月30日,公安交警通过人脸识别找到了张先生。2020年1月2日,张先生主动给付了维修费500元。

  消费提示:

  社会各方联合推进保学生安全

  驾驶电动车的未成年学生多不多?为此,射阳消协专程走访了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发现初中生骑电动车上学比较普遍,并时常发生碰撞事故。因此,射阳消协强烈呼吁,希望相关部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学校及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家长密切配合,禁止未成年学生骑电动车;电动车销售商严格把关,不把电动车销售给未成年人;制定出台不准向未成年学生销售、提供电动车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沙银昌 韩莉芸)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