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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常州12315:快递、超市成投诉重灾区
江苏消费网 (2015-03-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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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盘点

 

全年接听来电4.5万件,同比增长35.72%,快递类投诉增幅达91%。

2014年,常州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接听来电45327件,同比增长35.72%。其中,咨询37881件,投诉5908件,举报1538件,同比分别增长38.59%、28.13%、5.92%。

 

据统计,这些投诉集中表现在以下4个领域。

一是快递投诉增幅明显。全年共接到关于快递类投诉172件,比去年同期90件增加82件,增幅达91.11%。

二是超市“多收”投诉大幅增加。超市结账多收钱方面的投诉89件,同比增长93.48%。涉及超市27家。

三是团购纠纷有增无减。加价消费、限制使用、消费陷阱为该类投诉的主要内容。

四是汽车消费投诉持续增长。全年共接到汽车方面的投诉310件,比去年增加94件,同比增长43.52%

 

据分析,快递类投诉问题主要表现为:快递不快、快件毁失、提货加价等。超市结账多收钱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实收金额略高于标注价、标注“促销价”实际按原价收费、同一商品多次收费。 团购纠纷中,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餐饮和住宿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是团购类投诉的热点。

汽车消费投诉中,投诉内容为合同155件、质量103件、售后的达22件,以上三种情形占汽车类投诉总量的90.32%。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为:合同违约,商家提出加价销售或附带装修等不合理的提车条件;强制购险,强制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险;不严格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做退车处理。

 

为帮消费者及时维权,特列举12315申诉受理范围

 

下列申诉应予受理:(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十项义务未对消费者履行的投诉。(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四)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的投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自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通讯员 肖宝 记者 张斌

 

相关支招

争议的解决途径

 

依据有关法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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