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刘某投诉称:2011年3月跟随旅游公司去香港旅游,香港某珠宝购物中心宣传“购买该珠宝店的任一商品, 6个月内只要不出现人为损坏和使用磨损,均可无条件退货。”他当即为家人购买了18K玫瑰红黄金天然钻石吊坠一条,价值3980港币;意大利新款三色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80港币,共花费6560港币。可是回射阳后,家人对这两条项链设计款式样均不满意,即与香港珠宝店联系要求退货,但珠宝店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承诺,万般无奈,消费者来到消协投诉。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射阳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购物合同,发现服务条款上标注“六个月百分百退款保障”等,根据《香港、澳门、江苏三地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与香港珠宝购物中心取得联系,向珠宝店表明内地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珠宝店明显存在过错,经多次协调,最终珠宝店同意履行购物合同条款,并委托旅游公司捎去两条项链,珠宝店收到项链后即退还刘某所有购物款,消费者表示认可。(黄长河 姚志慧 王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