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超市购物,不仅要获得货真价实的商品,而且要保证人格尊严不受损害害。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消费者协会就处理了一起超市购物,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投诉。
今年4月10日晚8时许,家住高港区长圩村的消费者祝先生,吃完晚饭后陪同几个亲友一起来到高港区口岸镇某大型超市准备购买1件夹克上装,当他选定艾休丹顿牌子的男式休闲装,并以298元交款结账走到检测门时,超市的报警器突然发出鸣叫声,保安见状即刻上前将其拽回交款处,边质问其是否交款,边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打开装衣袋检查,结果发现祝先生已开票交款,导致报警器鸣叫的原因是收款员收款后工作疏忽,没有给服装磁扣消磁,从而让不少不明真相的在场者引起围观议论,使祝先生的人格尊严受到极大地损害。
当时,祝先生要求超市承认失误,赔礼道歉,而超市收款员和保安以履行商业正常程序为由,极力为自己辩解,企图推脱责任,在双方反复激烈争吵无果的情况下,祝先生愤然向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后,即刻与超市取得了联系,超市派来负责人,祝先生坚持超市要在店面前的电子屏幕上播放赔礼道歉的文字,而超市则以祝先生小题大做,法定代表人不在为由,只同意口头道歉,双方不欢而散。
次日,消协约见了法定代表人郑某,向其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信誉,在消协的宣讲下,超市老板最终接受了消协的处理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向祝某当面承认失误,赔礼道歉;2、补偿礼金券300元。 (王立为、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