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弘扬3·15精神暨3·15案(事)例发布会”在京召开。会议发布了经消法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评出的4件3·15案例、3件3·15事例,会上还成立了消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并增选了理事和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对该会2008年的工作做了回顾,提出了2009年工作展望。李国光说,消法研究会2009年的重点工作除召开会议发布3·15案(事)例外,还将召开“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大型论坛,开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研究工作等。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此次发布的3·15案(事)例都具有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4件3·15案例分别是笔记本电脑“假一赔十”获支持、销售汽车欺诈被判加倍赔偿、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加倍赔偿、浙江省工商局处罚不合格进口皮鞋经销商。3件3·15事例分别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电视购物中的违法广告、浙江省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动消费仲裁和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汶川大地震中的维权服务。
附:3·15维权案例
■笔记本电脑 “假一赔十”获支持 2007年6月12日,雷女士以2.15万余元的价格,从北京市某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该公司在发票上注明“假一赔十”。随后,雷女士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笔记本电脑为非原装机器产品,并被擅自更改了原装配置。雷女士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承诺履行“假一赔十”的义务。2007年12月26日,该法院一审判令某公司退货,并赔偿雷女士10倍的购物款,共计21.5万元。
■销售汽车欺诈被判加倍赔偿 2007年2月,张女士在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3.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合同约定“保证所购车辆为新车”。此后,张女士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曾被修理过。张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承认车在运输中被划伤,并进行过维修,此情况在销售时已告知张女士,并将原为15万余元的销售定价优惠为13.8万元。此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仅从销售价格看,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故被告在销售时对原告构成欺诈。2008年3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张女士购车款、购置税等费用14万余元,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8万元。
■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加倍赔偿 2004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某开发商将楼盘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某装修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两套商品房出售给装修公司,并用两套房的购房款抵装修工程款。同年6月,装修公司将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林某。此后,开发商和装修公司发生纠纷,开发商一直没有交房,并将此房另售他人。2007年底,林某将开发商和装饰公司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加倍赔偿购房款。法院认为,开发商将商品房另售他人,构成一房二卖的欺诈事实,一审判令其返还林某购房款30余万元,并按已付购房款的1倍赔偿林某损失。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8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省工商局处罚不合格进口皮鞋经销商 2006年9月,浙江省工商局对省内流通领域销售的进口皮鞋进行质量监测,共抽查了46个批次的进口皮鞋、旅游鞋,其中35个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23.91%。不合格商品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不合格项目主要表现在勾心抗弯刚度、帮底剥离强度、产品标识等方面。2006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按照《产品质量法》对经销商进行了处罚,没收不合格皮鞋,没收违法所得9.6万余元,并罚款41万余元。 3月13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弘扬3·15精神暨3·15案(事)例发布会”在京召开。会议发布了经消法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评出的4件3·15案例、3件3·15事例,会上还成立了消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并增选了理事和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对该会2008年的工作做了回顾,提出了2009年工作展望。李国光说,消法研究会2009年的重点工作除召开会议发布3·15案(事)例外,还将召开“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大型论坛,开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研究工作等。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此次发布的3·15案(事)例都具有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4件3·15案例分别是笔记本电脑“假一赔十”获支持、销售汽车欺诈被判加倍赔偿、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加倍赔偿、浙江省工商局处罚不合格进口皮鞋经销商。3件3·15事例分别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电视购物中的违法广告、浙江省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动消费仲裁和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汶川大地震中的维权服务。
附:3·15维权案例
■笔记本电脑 “假一赔十”获支持
2007年6月12日,雷女士以2.15万余元的价格,从北京市某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该公司在发票上注明“假一赔十”。随后,雷女士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笔记本电脑为非原装机器产品,并被擅自更改了原装配置。雷女士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承诺履行“假一赔十”的义务。2007年12月26日,该法院一审判令某公司退货,并赔偿雷女士10倍的购物款,共计21.5万元。
■销售汽车欺诈被判加倍赔偿
2007年2月,张女士在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3.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合同约定“保证所购车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