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经过江苏省大丰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大丰市新丰镇金东村农民徐大爷从种子经销商处一次性获得1200元赔偿。
今年2月初,徐大爷从种子经销商赵某处购买了5公斤标称山东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按照往常的时间、方法种植了2亩玉米地。等到收获时,徐大爷发现其种植的玉米基本不结玉米棒,与正常亩产相比减产达80%,而周边农户种植的玉米却都很正常,他认为种子质量存在问题,于是投诉至大丰市消协。
消协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种子经销商表示该玉米种子属于晚季种子,种植时间不能过早,玉米长势不好导致减产是由于徐大爷播种时间出了差错。但是,调查人员发现该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未对种植季节和时间进行标注说明,经销者也无法证明其已向徐大爷尽告知义务。最终大丰市消协成功组织双方调解,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徐大爷1200元。(耿树生 徐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