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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解

电动车瑕疵划伤皮鞋  泰州高港消协:侵害财物该赔!
江苏消费网 (2008-06-1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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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瑕疵,导致其它物品的损坏,消费者能否就此追究产品销售者的责任?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消协接到一起类似投诉,成功为消费者获赔。

    2007年初,赵女士以2550元的价格从高港区口岸镇金港中路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无锡锡山区安镇锡沪经济开发区生产的“清华祥龙”牌电动车一辆。然而,自从使用这辆电动车后,赵女士一家人的皮鞋(皮靴)经常无端被划伤,部位均在鞋子的右脚外后侧,却找不到原因。

    今年4月28日,赵女士与往常一样准备骑电动车上班,就在她习惯性地用右脚往后蹬电动车脚撑支架的时候,忽然听见“吱啦”一声,她低头仔细一看,皮靴上已有一道深深的划痕。经检查,原来是脚撑支架的边沿处约2个米粒大小的锋利毛刺所致,原本不起眼的小毛刺在推蹬脚撑的时候却变成锋利小刀。

    随后,赵女士推着电动自行车,拎着几双皮鞋、皮靴,来到高港区消协反映多双皮鞋被电动车划伤了,希望消协能帮她向电动车商家索赔。消协工作人员接到赵女士的投诉后,经过实地察看车辆和现场模拟演示后认定,电动车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侵害了消费者的财物。随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销售商却认为,责任应当属于批发商和生产厂家,并且电动车使用时间超过了“三包”期,已经无法认定是否为原装配件,作为销售者不应该担责。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当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因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受到财产损害的,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销售者可以再向生产者追偿。经过消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销售者向赵女士赔礼道歉,更换脚撑支架,并赔偿人民币300元整。(王立为)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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