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套内面积多收钱,缩小所赠送的阳台面积,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消协调解纠纷时指出——
阳台赠送面积缩水也属违约
刘军 卞元清 李淼
消费者购房时与开发商约定买房送阳台,等到拿房时发现阳台面积缩水而房屋使用面积增大,这使得消费者未拿到应有的阳台面积,反而因房屋面积增加多付了房款。前不久,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此类消费纠纷,消协认为,开发商赠送的阳台面积缩水也是违约行为,因此多收的房款应退还给消费者。
去年9月25日,消费者仇先生与江宁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预约21幢405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112.5平方米,合同价款42万元,奉送阳台。今年2月,交房时该房餐厅西边推拉门、窗向阳台推出0.8米,与购房时开发商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使建筑面积增加了近2.2平方米,阳台面积也减少了相同面积,而阳台是开发商许诺奉送给购房者的,因此,仇先生多付了近2.2平方米购房款约7800余元。仇先生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改变房屋结构,增加使用面积,减少阳台面积,事先未及时告知,也未征求购房者的意见,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仇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因其擅自更改设计结构,增加使用面积而多付的7800元房款,而开发商辩称,改变设计图纸是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同意退款和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今年3月15日,仇先生投诉至江宁区消协。由于投诉发生在3.15期间,此事受到了区工商局领导的重视,俞清局长要求消协积极处理好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阅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及相关材料,并及时与开发商取得联系,经过数次上门调解,最终开发商承认存在过错,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双方于前不久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一次性退还因改变设计结构面积增加的约2.2平方米房款7800余元。
江宁消协卞秘书长对此表示,根据《合同法》和《消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开发商改变设计图纸、建筑结构,没有及时告知购房者,在未取得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的约定,开发商辩称其开发的房屋设计图纸、建筑结构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不能成为开发商擅自变更合同的法定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因变更结构增加面积而多收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