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举报属实后,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摊位上未售出的猪肉、内脏、猪杂品当场进行了封存。经查,当事人江某19日从该县邓庄收购生猪3头,当晚送到花庄屠宰点进行宰杀,当时屠宰场已无人,江某在装卸时发现有一头生猪已经不行就自行宰杀了,共杀得净肉近60斤。20日,江某就在农贸市场内擅自销售无检疫证、无印花的“白条肉”,到执法部门查处时已销售10多斤猪肉、猪杂。
案发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除猪皮已贩运姜堰无法追回外将所售猪肉及猪杂品已全部收回,由于处理迅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目前,该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江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局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万元罚单。(周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