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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对负收益储蓄征利息税有违征税原则
江苏消费网 (2008-04-0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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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收益与利息税

  田俊荣

  在当前的物价形势下,负利率持续时间可能较长。负利率意味着居民储蓄的实际收益为负数,对负收益再征收利息税,多少有违所得税的征税原则。

  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总水平逐渐走高,居民储蓄饱受负利率之苦。当年8月,国家将利息税税率从20%调减为5%。今年物价持续上涨,两会上,不少政协委员提出,这5%的“尾巴”也应当去掉。

  笔者以为,利息税并未完全实现当初的开征目的,在物价上涨压力加大的今天,似应考虑取消或暂停征收。

  从1999年11月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开征20%的利息税。当时的初衷之一,是将储蓄“赶”出银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用意虽好,但效果并不理想。在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百姓消费有不少后顾之忧,居民储蓄从开征时的6万亿元一路攀高到去年末的17.6万亿元。消费率偏低的局面也没有明显改观。不仅如此,由于高收入者往往将资金投向股票、基金、实业等渠道,存银行生息的大多是资金有限、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百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利息税的存在,使他们的这部分“财产性收入”又减少一块,相应的会压抑其消费需求。

  调节个人收入是当时的另一个初衷。一种观点认为,时下,70%的储蓄集中在30%的人手里,利息税使高收入者多缴税,能抑制其收入增长,缓解居民收入差距。利息税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客观上能实现“抽肥补瘦”。然而,应当看到,利息税并非按累进税率,而是按统一比例征收,高收入者交5%,低收入者也得交5%,虽然高收入者缴税绝对额多,但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并没有因此改变。相反,由于普通百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往往成为利息税的纳税主体,利息税对个人收入甚至可能起到反向调节的作用。至于利息税的财政转移支付,且不说很可能是“抽瘦补瘦”,单就其效率而言,哪有免税来得及时、到位?

  进而言之,在新的物价形势下,利息税已失去了课税依据。本轮物价上涨因素众多,控制难度加大,短时间内难以回落。另一方面,在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的背景下,已经倒挂的中美利差限制了央行的加息空间。因此,即使与今年CPI的预期调控目标4.8%相比,目前一年期存款的名义利率也仅为4.14%,很可能较长时间处于负利率状态。负利率意味着居民储蓄存款的实际收益为负数,而利息税作为所得税的一种,以纯收入或净所得为计征依据,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对负收益再征收利息税,多少有违所得税的征税原则。

  税收是经济杠杆,不应僵化不变,而应因时因势灵活调整。当年,经济运行面临通货紧缩威胁,利息税才得以开征。现在,经济运行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百姓切身利益受到影响,需要动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手段,在增加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的同时,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其抵御物价上涨风险的能力。去年下调利息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居民储蓄收益,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肯定。如今,不妨再次顺应时势,取消或暂停征收利息税。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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