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 段宏庆 陈慧颖
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在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并不妨碍各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段宏庆 陈慧颖】“已经没有禁区了。”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日前向《财经》记者透露,根据今年新的文件精神,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在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
该法官所称的文件精神是指今年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曾做出重要指示。奚晓明一方面要求各地法院继续做好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他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
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奚晓明表示,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是次会议后,奚晓明的讲话精神已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也终于解禁。
六年前,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法院发布一纸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原因为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时隔一年多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为证券民事赔偿放开了一个口子,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但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财经》记者,自南京会议后,法院方面实际上已经做好了全面受理各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心理准备。该法官指出,由于司法基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奚晓明南京会议讲话之后,2001年的通知实际上已经失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需单独再发文宣布废止当年的通知。
该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并不妨碍各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但截至目前,《财经》记者尚未获知有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案例被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