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昨天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短短两年多时间,罗怀韬等人通过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4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家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均达50亿余元、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3.86亿余元,故应当认定四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经营罪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3名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故均应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