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者刘女士花20.132万元在重庆海派健身馆(鲁能店)健身,后觉得健身效果不理想,提出终止合同,当时剩余的课时费为13.77万元,但健身馆只同意退还8.3万元。刘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调节,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刘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记者站及渝北区消委会投诉。
海派健身馆门店外景。刘文新/摄
1年充值20余万元,健身效果不理想
刘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她患有腰椎、颈椎病,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海派健身馆进行康复锻炼。健身教练告诉她,要达到理想的康复效果,需在私人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长期持续的锻炼。2022年2月28日,刘女士与重庆海派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派公司)签署《私教课程购买协议》,支付课时费1.31万元,购买了“普拉提”“拉伸”两种健身课程。
刘女士感觉锻炼后有一定的效果,私人教练便又向她推销“力量”健身课程,随后又以需要多种课程配合、需要增加课程数量、业绩达标需要帮忙等理由,要她多次购买健身课程。截至今年2月28日,刘女士先后15次在海派健身馆(鲁能店)充值20.132万元。这些款项大部分通过支付宝汇到了重庆海派公司账户,另有1. 974万元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了私人教练,教练将收到的款项及时转交给了公司,并将截图发给了刘女士确认。纸质版私教购买合同是教练让刘女士先签字盖手印,然后收回公司盖章再返还给刘女士,电子版合同是刘女士在手机上签字。
海派健身馆为刘女士安排了两位私人教练,其中一位教练向某燕于今年1月离职。更换教练后,刘女士感觉康复健身的效果不理想,便于7月1日提出终止合同,当时还剩余课时费13.77万元,刘女士认为按合同约定扣除剩余课时费20%的手续费后,健身馆应退还她11.016万元。她表示愿作让步,承担30%的手续费,即退还她9.6万元,但健身馆只同意退还8.3万元。
部分合同缺失,有款项记在他人名下
在最初协商退费的时候,刘女士提交了所有支付凭证及私人教练将款项转交给公司的截图。但当时重庆海派公司不认可刘女士转给私人教练的1.974万元。随后刘女士在追查这笔费用过程中,发现有一笔1.926万元登记在其他会员的名下。
在沟通过程中,刘女士还发现,在重庆海派公司的系统里,她有4份合同显示未签约。刘女士于11月到重庆海派健身馆(鲁能店)维权,要求对方出示系统显示未签字的合同,门店负责人拿出来两份,但还有两份没有提供。
11月9日上午,海派健身馆店长罗雷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双方争议的金额差异是1万多元,但达成协议的难度较大。最近几天,刘女士到门店维权,影响了门店的正常经营。刘女士还在网上发布不实文章,影响公司声誉。门店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到门店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建议海派健身馆退还刘女士9万元,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重庆海派公司行政总监余雪梅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这起纠纷已争执了4个多月,公司一直秉着诚意在和刘女士沟通,也做出了很大让步,但刘女士和家人的诉求一变再变,弄得公司很被动。现在刘女士在门店维权时,有些过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消委会提示:仔细识别健身房“套路”
渝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杨良泉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由于公安机关已介入此案,双方当事人也无进一步协商的意愿和基础,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消委会愿意提供协助。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使得健身馆和消费者出现了理解分歧,进而引发纠纷。根据消费者的陈述可知,其办理健身卡、签署私教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进行康复锻炼。健身教练更换后,已达不到康复健身的效果,达不到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本案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会员已购买的课程,不提供转课、退课服务,如遇特殊情况,则按剩余课程转出(会员信息更改)须支付课程剩余价值的20%作为手续费用”,因此双方应按照该约定来确定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愿意在此基础上多承担10%的手续费,是协商诚意的表现。若任何一方认为该金额过高或过低,可以结合实际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综合全案来看,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尊重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争议和分歧不大时,更应该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权衡维权成本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尽量促成调解,化解纠纷。
杨良泉表示,健身服务纠纷一直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痛点”“难点”,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公平、虚假宣传、私人教练离职、健身效果欠佳、诱导会员大额充值、关门跑路等。因此提示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的时候,要仔细识别健身房的这些“套路”。与健身房签署书面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认与工作人员宣传承诺相一致后再签字。保存好付款凭证,索要发票收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