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由“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引起的消费纠纷。消保委表示,对于消费券使用规则,商家不能“乱解释”。
日前,消费者宋先生购买了江阴市城区某日料自助餐店5张优惠券,带着朋友来店用餐,结账时该店称,5位客人用餐只能抵用3张优惠券,其余2人需按正常价格支付。宋先生认为商家胡乱解释优惠券使用规则,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宋先生向12345热线投诉,要求该店退还多收的费用。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工作人员迅速赴该店调查,发现该店的优惠券上标注 “超值自助餐,原价288元/人,礼券价228元/人,有效期1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宋先生表示,电话预约餐位时,他再三与店家确认优惠券使用相关事宜,还添加了店家微信,该店只字不提限制性条款,结账时却发生变故,店家涉嫌诱导消费。该店表示,此前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相关信息,双方在理解上有误差,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江阴市市监局要塞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合同条款的解释权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而不应由某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的权利,属于违法条款,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售卖优惠券时,其使用规则应当以文字标明,或口头告知购买人,以免产生消费纠纷。此投诉中,优惠券并未标注限制性条款,该店却限制顾客单次使用数量,是缺乏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的体现。商家单方面改变优惠券使用规则,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该店向宋先生道歉并退还差价款120元,对2张尚未使用的优惠券作退款处理。本次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