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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擅用冰墩墩形象被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22-06-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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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守护儿童消费安全,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围绕儿童食品、儿童玩具、盲盒等少年儿童生活用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发布典型案例和消费提示,广泛开展科普宣传,筑牢儿童消费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切实维护少年儿童权益,守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该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南通沪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案

  今年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沪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飞碟发光玩具球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属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如东县从事体育用品及青少年健身器材设计、销售等活动,在网上也开设有店铺。2021年12月,当事人从义乌市某儿童玩具贸易公司以9.8元/个的价格购入上述飞碟球发光玩具球250个,采购过程中未核查经销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飞碟球发光玩具球223个,获利0.082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5月20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局向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扬州咪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案

  今年2月28日,根据举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咪菲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等认证信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外包装上标称适用年龄为3岁,整体材质为塑料,玩具自身及外包装均未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玩具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玩具的销售价为6.8元/个,成本为6.1元/个,共销售675个,货值金额0.46万元,利润0.04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5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宿迁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反映辖区内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的3D木质拼图玩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1年6月,当事人在沭阳县庙头镇东柳路8号住所内生产3D木质拼图玩具270件。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北京巨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的3D木质拼图进行抽检,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制造商:若贝儿科技沭阳有限公司;地址:沭阳县庙头镇东柳工业园区8号”等内容。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拼图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检查时,涉案玩具全部售出,货值金额0.31万元,利润0.1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今年4月18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溱潼镇顾网寅儿童娱乐场所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盲盒玩具案

  今年2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海陵检察机关案件移送线索,对溱潼镇顾网寅儿童娱乐场所万达广场摆放的自动售货机中销售的儿童玩具盲盒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盲盒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与海陵区万达广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万达一楼场地放置两台自动售货机销售儿童玩具盲盒。2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采购该批盲盒,未索要供货商任何资质材料。当事人在未核实相关产品信息情况下,将包装印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盲盒混入其他产品中一起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3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邳州市甬文商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今年3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商店进行检查,发现邳州市甬文商店货架上摆放着一批品名为“低调含片”“2货根治片”“白痴丸”的薄荷糖。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并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薄荷糖的采购发票及清单,截至检查时,剩余“低调含片”5盒、“2货根治片”4盒、“白痴丸”2盒。上述11盒薄荷糖外包装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标签和营养成分表,其外包装上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5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1万元,没收薄荷糖11盒的行政处罚。

  ●一非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儿童预包装食品案

  今年2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淮阴一非母婴用品店正在销售的5盒“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3盒“井田村”牛油果油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从淮安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22.5元/盒的价格购进6盒“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销售价为88元/盒;2020年9月2日,从淮安市淮阴区俏品堂食品经营中心以25元/盒的价格购进“井田村”牛油果油3盒,销售价为48元/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5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8万元,没收8盒过期产品的行政处罚。

  ●江南环球港啸寅食品商行使用过期原料制作儿童饮品案

  今年3月8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南环球港啸寅食品商行进行例行检查,发现6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经查,今年2月5日,当事人在某买菜软件上购买两板(共10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购买单价11.7元/板,支付23.4元。当事人将上述采购的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制作雪梨养乐多、苹果养乐多、西瓜养乐多和橙子养乐多饮品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5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8万元,没收6瓶过期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的行政处罚。

  ●彭钰连婴儿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今年3月30日,江苏省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台市富安镇彭钰连婴儿用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0盒Muy⁃ingfang母婴坊®婴儿植物酵素护臀喷雾为婴幼儿护肤用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今年2月8日,货值金额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4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10盒过期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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