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苏州中院及苏州市消保委联合通报: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680余件、审结67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8%,审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1%。发布的六起消费维权警示案例中,由“一元拍新车”引发的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去年5月,某拍卖公司在某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称以一元低价拍卖某品牌全新汽车,该汽车车商指导价为14.98万元。王某参与拍卖并以22001元拍得此车,但某拍卖公司却以无车为由拒绝交车。故王某诉至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以“一元”低价吸引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某拍卖公司退还全款并三倍赔偿损失。某拍卖公司认为该车辆系第三方公司委托拍卖,其对无货不知情,同意退还拍卖款,但应由第三方公司赔偿损失。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通过某拍卖平台竞买车辆的行为为要约,页面显示竞价成功为承诺,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在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可选择由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某可要求某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某拍卖公司主张《竞买须知》约定“某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方和买受人的中介人,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卖方和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某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受托人,对交易过程中的和交易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未对买受人进行提示或说明且减轻了某拍卖公司的责任,故对买受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拍卖公司的违约行为仅为未交付汽车,不存在欺诈情形,法院综合专家市场估值意见,判决某拍卖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王某案涉车辆的市场差价损失4万余元。
法院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产业飞速发展,线上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拍卖也日益成熟,由此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出现了部分不良商家使用“一元拍卖”“一元起拍”等噱头吸引流量,却因成交款过低而拒绝交付的情况。在认定该类案件的违约责任时,法院尊重双方合同的意思自治及契约精神,优先考虑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应以消费者可以期待的利益作为实际损失赔偿的标准。本案中,具体到拍卖车辆本身,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该车辆拍卖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法院引入价格认定机制进行询价,获得双方当事人对差价损失的认同,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努力,秉持诚信理念,才能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