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 尹训银)中国消费网分别以《34万买“林肯”竟补过漆 律师:商家涉嫌欺诈应赔偿》《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三倍赔偿诉讼请求》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济南市王女士购买的新“林肯”车曾被补过漆一事。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将山东嘉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骋公司)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起诉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26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记者近日获悉,9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嘉骋公司退还王女士购车款34万元,王女士退还购买的“林肯”车。
据了解,一审中,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女士理由不充足,对其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2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支持原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嘉骋公司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已按双方约定向嘉骋公司足额支付购车款,嘉骋公司应向王女士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车辆。嘉骋公司所交付的车辆右后车门整体存在肉眼可见的色差,构成违约,且该色差并非轻微瑕疵,超出了一般消费者心理上对新车轻微瑕疵的接受程度,影响了王女士缔约目的的实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嘉骋公司应返还王女士购车款34万元,王女士应同时将涉案车辆返还嘉骋公司。
另外,涉案车辆右后车门色差系车辆总进口商福特公司对车辆进行整备所致,且福特公司认可其并未向经销商嘉骋公司披露该信息。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嘉骋公司对此存在欺诈之故意,王女士主张嘉骋公司构成欺诈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王女士还主张嘉骋公司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挂牌费等共计42163元。《车辆购置税注》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后,王女士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王女士所主张的保险费、挂牌费,系其为使用车辆及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支出且保险期间即将届满,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王女士要求嘉骋公司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挂牌费等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与福特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要求福特公司共同承担各项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女士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予以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解除王女士与嘉骋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嘉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女士购车款34万元,王女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嘉骋公司购买的“林肯”汽车返还,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21元,由王女士承担5521元,嘉骋公司承担3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2元,由王女士承担11042元,嘉骋公司承担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