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董雅婷
新闻背景
在暑期旅游旺季,一贯以“造梦”为宣传营销点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因为一纸诉讼从线下火到了线上。
事情源于今年年初的一次游玩。1月30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小王在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时遭遇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工作人员表示,园区明文规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内,想要进园只能把零食“丢掉或者吃掉”。但小王认为,她在网上购票时并未看到任何提示信息,不允许携带食品入园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多次沟通和投诉无果,小王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庭,并提出两点诉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要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费用,共计46.3元。对于此事,上海迪士尼乐园回应称,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以打造美好梦境为噱头的游乐园却带给了游客不美好的体验,小王的经历迅速引发网友的共鸣和媒体的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也表示,支持对上海迪士尼乐园诉讼,消费者应该有选择是否要在园区内部进行消费的权利。
那么,禁止食品外带的告知义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禁止食品外带的管理规则,本身是否合法?迪士尼在欧美国家允许外带食品,而在日本与中国则不允许,是否构成了歧视待遇?上海迪士尼乐园是否有权搜查游客的身体与背包?本报邀请了3位法律专家,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探讨。
翻包检查
是否侵犯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
据媒体记者实地探访,上海迪士尼乐园的第一道关卡就是检查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每个安检台都配备了1至3名工作人员,游客依次将包包和物品放在检查台上接受检查。入园前,记者的包内放有一个面包,一块巧克力,半瓶矿泉水,工作人员单独将面包捡出,要求吃掉再行入园。此前,小王也曾对翻包提出质疑,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园区规定”。
对于上海迪士尼乐园翻包检查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不管园区有没有在线上线下进行公示,不管是否进行了明确的告知,翻包的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翻包也是为了保证园区内安全”的看法,邱宝昌认为,应该从目的上进行区分。“地铁、机场等地的安检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先进行机器扫描,发现问题后才会再进行人工翻包查看。而迪士尼是在安检扫描之前先设置翻包检查区,并且是以检查食品为目的,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出于维护经营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属于‘动机不纯’。”
另外,邱宝昌认为,翻包检查还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他提到,1991年,北京两位女士因在国贸大厦遭遇强制翻包、搜身检查而将后者告上法庭,该事件也成为国内最早发生的消费者维护自身人格权的案件。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27年过去了,上海迪士尼乐园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却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这太让人震惊了。”邱宝昌表示。
禁带外食
是否侵犯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对于上海迪士尼乐园禁带外食的规定,有网友认为,这无疑是在倒逼游客高价消费,显然是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
对此,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认为,当前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上海迪士尼乐园可以规定游客不得携带食品入内。
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禁带外食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网友所说的霸王条款是一种俗称,法律上指的是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单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在本案中,禁带外食的规定由迪士尼预先拟定且并未在订立合同时与消费者协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海迪士尼乐园“禁带外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公共卫生环境”的回应,赵占领认为,自带食物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卫生安全问题,禁带也不能解决所有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这种规定是单方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上海迪士尼乐园曾表示,他们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在迪士尼乐园内就餐,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园内就餐,也可以出园就餐后再返回园内,因此辩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没有被限制。对此,邱宝昌认为,由于乐园面积很大,游玩项目较多,游客如果外出就餐再返回游玩,还需要重新排队,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友好。所谓的“出园就餐”同样有损消费者的权利,是在变相地迫使消费者在游玩时间与出园就餐之间做出选择。
不同国家不同规则也引发了网友的不满。据悉,迪士尼在全球有六大园区,美国和法国的3家迪士尼乐园并没有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园的规定,日本东京迪士尼的中文官网上,则没有完全禁止游客自带饮食。而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之初也没有对自带食物有严格规定。2017年11月15日才调整游客须知,规定不得携带食品、酒精饮料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除了扔掉或者吃掉,游客还可以选择寄存食物,寄存费每天80元人民币。
邱宝昌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以行规和所谓的国际惯例为借口,实则是在进行选择性的引用。“只引用对企业有利的,而对消费者有利的没了,这不是惯例。”
赵占领也表示,商业习惯不代表一定是合法的。“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做法涉嫌歧视亚洲的消费者。”
自主定价
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了解,上海迪士尼园区内每隔几米就有销售食品饮料的餐车及店铺,一瓶矿泉水标价10元,一瓶可乐20元,一支冰淇淋40元,一份三明治套餐80元到85元。不少游客表示,园内食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是他们想要自带食物的主要原因。“如果只是稍微高于园外的物价,我们也不会想自己带吃的过来了”。
对于消费者质疑的餐食定价偏高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园内食物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有经营自主权和定价的权利。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迪士尼对食品定价过高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法律也没有此类禁止性规定,并且其没有存在明显的强迫消费情况。对于网友质疑的垄断问题,他表示,是否存在垄断,从目前的法律来说判断认定都比较复杂,没有明确标准,因此尚不好简单判断。
关于自主定价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表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属于独占市场。“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会因为不同商家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自主定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物价的合理和平稳,这也是很多机场食品为什么价格不会太高的原因。但是从上海迪士尼乐园的规模和周边环境来看,它没有竞争者,园区内所有食品都有统一的售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它有自主经营权和定价权,但是不能用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邱宝昌表示,如果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确认上海迪士尼在“相关市场”中具备支配地位,那么它既排除了游客外带食品权,同时又以价格畸高的方式提供餐饮的行为,就涉嫌违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邱宝昌建议,上海迪士尼乐园应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正确对待媒体、公众的质疑和专家的建议,“消费者的认可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一个跨国企业,迪士尼更应有国际视野和长远眼光,只有善待消费者,企业才能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