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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女子练瑜伽手臂被掰断 健身房被判担全责
江苏消费网 (2019-06-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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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消费者孙女士在健身房练习瑜伽的过程中,由于教练的操作不当,导致孙女士左上臂受伤骨折,孙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健身房应对孙女士所受损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孙女士与金山某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入会协议书》,缴纳了3380元会费,课程内容包括健身、操课、单车等,有效期至2020年中旬。

  2018年8月28日,孙女士照例前往健身房在教练的指导下练习瑜伽。意外突至,教练在为她做肩部拉伸时,用力不当致孙女士左上臂受伤骨折。同年12月13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孙女士左侧肱骨下端骨折,左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健身房仅垫付了5万元手术费。原本为塑形练瑜伽,结果却变成了骨折伤残,孙女士非常气愤,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孙女士诉称,因健身房教练的行为致使自己左上臂受伤,健身房应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

  健身房对孙女士在练瑜伽时不慎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雇佣的兼职教练具备专业瑜伽教练资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孙女士作为成年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骨折的各项损失孙女士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机构,其聘请的教练应在了解会员身体基础状况、运动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训练情况适度进行强度和动作的指导、调整,以确保会员训练的有效性与安全性。本案中,健身房教练在理疗瑜伽课中为孙女士做肩部拉伸时,用力不当导致其受伤,该事故对于孙女士而言难以预见,也超出了合理注意的范围。因此,对健身房认为孙女士存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健身房应对孙女士所受损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孙女士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健身房扣除已经垫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刘浩)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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