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建材经营部购买家具,说好的“原木”却变成“胶合板”,消费者王先生起诉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由某建材经营部返还王先生货款2.9万元,赔偿3倍损失8.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共计11.8万元。
2017年4月,王先生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了一份订货单,载明购买“实木门”及“隔断原木”。其中,原木木门(红胡桃)价格为2.04万元,隔断(含导轨、红胡桃木)价格为2.9万元。
几天后,双方又签了一份《订货单》,约定了王先生购买产品的空间、型号、门洞尺寸、数量、价格、配件、色号等内容,并就客厅博古架、餐厅装饰柜(该两项即“隔断”)形成图纸两份。其中,客厅博古架的图纸载明:柜门型号mk20-2,2017年红胡桃一号色。餐厅装饰柜的图纸载明:柜门型号mk20-2,2017年红胡桃一号色。不过,在这一份订货单中,并没有就具体材质进行约定。
王先生支付了近5万元货款后,该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向湖州某门业有限公司发送《订货单》一份,木门的材种写明“红胡桃原木”,隔断即客厅博古架、餐厅装饰柜的材种为“红胡桃直纹多层/柜门红胡桃原木”。而根据该经营部提供的2016年、2018年的湖州某门业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名册,“mk20”所对应的材质分类为“复合材质”。
两个月后,收到货的王先生非常气愤:“客厅博古架、餐厅装饰柜的材质在订货单中作了明确约定,应为红胡桃原木。”他表示,实际收到的隔断产品,与订货单材质不符。王先生认为该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经相关检测中心检验,隔断样品的基材为胶合板,表面漆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消费者和商家间订立的《订货单》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对客厅博古架、餐厅装饰柜的材质产生分歧,故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建材经营部是否存在欺诈销售行为。首先,双方在第一份《订货单》中约定“隔断原木”,系双方就隔断的材质作出的明确约定;其次,第二份《订货单》中,关于隔断材质的约定一栏是空白的,虽然图纸中有“mk20-2”的字样,但该字样具体代表的含义被告未明确告知或向原告解释,因此不足以构成材质更改的明确约定;第三,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隔断材质为原木,却在第二份《订货单》中故意混淆材质,欺诈的主观故意明显,其向原告提供的隔断柜体材质亦非原木而是胶合板,存在具体的欺诈行为。
综上,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认为被告某建材经营部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行为,遂判决某建材经营部返还原告货款2.9万元,赔偿3倍损失8.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共计11.8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建材经营部不服,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案
“2.9万元买不到全原木”
不是抗辩理由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2.9万元买不到全原木隔断”的辩解,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即使如被告所述,在原告明确要求购买全原木隔断时,被告就负有义务告知原告2.9万元的价格是否合理,在被告已以2.9万元的价格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又以此为由提出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前后两份订货单的约定,被告某建材经营部交付的隔断中木材部分应全部使用红胡桃原木。在后来发给湖州某门业的订单中,隔断的材种写明“红胡桃直纹多层/柜门红胡桃原木”,被告经营部显然是故意降低了隔断的原料等级,以次充好,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李盼盼 艾家静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