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轩宇 本报记者 张文章
广东省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在淘宝网上宣称,“本公司经营的都是一手货源批发手机,质量有保证,假一赔十”。福建省晋江市消费者王先生从该店买到的小米手机,经小米官方售后认定为二手货。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网店负责人退还货款2420元并按承诺赔偿2.42万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承担货款部分的连带责任。
新手机有维修记录
晋江市消费者王先生于2018年7月21日,从一家名为“三瑞数码通讯科技”的淘宝网店看到这样一则广告:“本公司经营的都是一手货源批发手机,质量有保证,假一赔十。支持任何方式鉴定,买到不喜欢、不满意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赠送运费险。质量服务全面保障到底,让您购买之后放心,售后无忧”,遂决定下单订购一部小米6手机。该网店实际经营者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店,承诺该手机是“全新未激活未拆封”。
2018年7月23日,王先生收到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邮寄的手机,手机收到时包装盒完好。王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发热、耗电快、摄像头模糊,便于2018年7月29日去小米手机售后检测。售后服务记录单出具的报告显示,手机内外串码不一致,通过查询,这部手机在2017年10月24日曾被激活,并于2018年7月19日在深圳三瑞子站有维修记录。经小米官方售后确认,该手机不是原装正品手机。
王先生先是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并未就此事处罚店家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随后,王先生接到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威胁电话。王先生向淘宝网申请维权,要求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按承诺退款赔偿,但淘宝网介入后回复称,无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王先生将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及淘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依约赔偿,并提出淘宝公司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审查监督义务,为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便利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营者拒不到庭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之一淘宝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12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淘宝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据了解,被告之一的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某。2018年10月23日,普宁市工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核准注销。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被告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变更为被告蔡某。但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答辩。
庭审中,淘宝公司辩称,其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买卖交易主体,因而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卖家过错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卖家自行承担。无论普宁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经营部是否应当承担交易责任,淘宝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淘宝公司表示,其在接到消费者售中请求后,及时联系交易双方,但因消费者关闭交易流程,导致退货退款未能实现。淘宝公司已履行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处理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淘宝公司认为,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共同退款、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相关依据。
网店被判“假一赔十”
经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王先生因生活消费所需通过淘宝网向蔡某购买手机,王先生是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蔡某作为经营者,向王先生交付内外串码不一致的手机,即以旧翻新的手机假冒新机出售,以次充好,是售假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于2018年7月28日以蔡某出售假货为由向淘宝公司请求维权、申请退款,但淘宝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仍于2018年8月3日向蔡某支付货款2420元,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应对蔡某应退还王先生的该部分货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在其淘宝网店中自愿允诺“假一赔十”,是一种促销手段,目的是以此允诺向社会展示其信誉,赢得商机,以便获得更大的利润,该行为应认定为向消费者发出的合同要约。当王先生购买商品并支付对价后,蔡某所作“假一赔十”要约即成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合同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有效。蔡某因售假行为触动了“假一赔十”的违约责任条款,对王先生请求蔡某按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应予以支持。但“假一赔十”是蔡某所作允诺,与淘宝公司并无共同意思联络,淘宝公司对蔡某售假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向王先生提供了经营者蔡某的真实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淘宝公司已尽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王先生请求淘宝公司承担“假一赔十”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蔡某退还王先生货款242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蔡某按“假一赔十”约定赔偿王先生2.42万元。
记者获悉,目前,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