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支持3倍赔偿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消费者陈先生花61.98万元购买的保时捷轿车,配置的是假冒的BOSE牌音响(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7年11月17日2版《保时捷配山寨音响 车主诉“退一赔三”》、2018年9月14日2版《法院一审判整车欺诈赔3倍》)。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整车欺诈,商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185.94万元。
2015年3月6日,陈先生与重庆豪大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大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61.98万元购买一辆保时捷轿车,配置的音响为BOSE品牌。
2017年6月初,陈先生在一家洗车行洗车时,发现BOSE音响的标志自行脱落。洗车行工作人员说,该BOSE音响材质粗糙,是冒牌货。同年8月,陈先生将豪大汽车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渝北区法院认定被告豪大汽车公司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原告陈先生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被告豪大汽车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一审判决豪大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3倍即185.94万元进行赔偿。
豪大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豪大汽车公司举示了以下证据材料:陈先生的微信截图,拟证明陈先生是从事生产经营的,该车辆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消费;维修记录网上打印件,共维修了3次,拟证明不排除更换音响的可能性;网上查询的违章记录,2017年10月之后产生的两次违章,拟证明陈先生起诉后仍然在使用车辆,音响对车辆使用未产生实质影响。
陈先生质证认为,自己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代表买车是经营行为;车辆的维修、出险是发生在售后的,而是否欺诈的认定则应当是在买卖发生的时候,所以不影响对欺诈的认定;车违章记录目的是证明车辆能正常使用,但能开走就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逻辑是错误的,豪华汽车与普通汽车的区别是品牌价值和影音娱乐系统体验的区别,音响非豪华BOSE音响,车辆虽能行驶,但已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体验。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豪大汽车公司是否对陈先生构成消费欺诈。以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豪大汽车公司从上家购得的汽车并没有BOSE音响这一配置,但其销售给陈先生的汽车配置中却载明有BOSE音响,且车辆实际配置的音响经鉴定并非BOSE音响,故豪大汽车公司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欺诈的故意显而易见。
法院还认为,汽车音响虽然不涉及车辆行驶安全,但BOSE音响价格昂贵,豪大汽车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获得高额利润,也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通过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能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涉案车辆品牌溢价较高,从合同对各部件配置的明确约定中也可看出,消费者购车系对该汽车品牌的信赖及整车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费者期待购买的是整车而非是某个局部,应按整车“退一赔三”标准予以主张。
同时,消费者作为弱势方,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其对商品真伪的甄别能力有限,涉案车辆音响造假行为并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觉,如消费者未发现此类商品瑕疵则销售商可以因其欺诈行为获得超额利润而免于法律责任,此类情况下按整车“退一赔三”处理对于销售商也属公平,并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规范自律、健康发展。
4月15日,重庆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陈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法院作出这样的终审判决,对销售商予以惩罚,是通过个案去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进一步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