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3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走进南京农业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此次庭审吸引了南京农业大学200多名师生到场旁听,还在多家网站同步直播,截至昨天18点,共1273万网友在线观看。
“国缘”注册商标被侵权
今世缘公司系“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0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一审原告今世缘公司主张贵州省茅台镇国宝酒厂有限公司、国宝酒业有限公司、南京杰非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等共4家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白酒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国宝酒业公司、国宝酒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9年1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国宝酒厂停止生产、国宝酒业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分别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2万元,并销毁库存;杰非特信息咨询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驳回今世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今世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当庭判赔51万元
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今世缘公司代理人提出三点上诉理由。第一,今世缘为驰名商标,在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广泛销售,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低;第二,四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认为生产商、销售商处于不同流通环节为法律认定错误;第三,四被告明知“国缘”为驰名商标,具有明显共同故意,特别是其中一家为江苏企业,一审认定其具有合法来源不成立,同时,壹玖壹玖酒类平台收到告知函后仍然故意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国宝酒厂、国宝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杰非特信息咨询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四、国宝酒厂、国宝酒业公司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杰非特信息咨询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于佳虹表示,依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侵权不以容易导致混淆为侵权构成要件,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国宝酒厂与国宝酒业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同时,《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说明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国缘”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其始终以销售者的形象展现在交易中,因此,杰非特信息咨询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主审法官认为,今世缘公司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赔偿的方法可以采纳,综合考虑今世缘公司涉案“国缘”商标的知名度、四被上诉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身份、四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形式和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和合理利润、四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后果和主观状态等因素,因此判决赔偿共计51万元。(孙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