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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商家不充分告知构成欺诈
江苏消费网 (2019-04-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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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新买越野车换过轮毂上过交强险,行驶里程也存疑

  商家不充分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谢正军/图

  ■董雅婷

  ●新闻背景

  新车被换了轮毂

  2018年4月19日,乐先生在贵州中星宝汽车有限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售价为44.6万元。收货后,乐先生发现新车的车轮毂由17英寸变为了18英寸,且为已经交过了交强险的旧车。乐先生找汽车公司讨要说法,后又向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双方协商无果后,乐先生一纸诉状把中星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合同、返还车款以及进行三倍赔偿。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星宝公司在交付车之前与乐先生进行过微信沟通,并称将车辆轮毂由原厂17英寸更换为18英寸,在一般汽车销售意义上说是对车辆配置的升级,是在轮胎扁平比高的情况下,提高汽车操控稳定性的措施,而乐先生对于此方案并没有表示不接受,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与乐先生的上诉请求第二条“在销售过程中,交付车辆前后均没有告知上诉人更换过轮毂”不符。

  关于“旧车”问题,中星宝汽车公司表示,事实为消费者潘先生在购买了该车并上了保险之后,了解到该款车推出了2018新款,所以没有提车。但乐先生表示,经过现场勘验,截至2018年9月13日,涉事车辆行驶公里数为5849公里,但汽车公司提供的GPS行驶数据显示该车行驶公里数为6910公里,他有理由怀疑汽车公司提供的是二手车,存在欺诈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潘先生虽购置了车险,但并未实际购买并驾驶车辆,未对车辆的质量、性能等造成损害,也没有增加行驶里程,所以此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二手旧车”。针对双方对于里程数的争议,法院认为,由于实际行驶公里数和GPS记录公里数之间存在差异,无法判定在验车和提车之间该车是否存在行驶情况,但根据交易习惯,汽车公司不可能冒着被索赔的风险私自行驶。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车辆曾办过保险以及更换过轮毂的事实并不影响车辆质量和性能,汽车公司过错行为不属于欺诈,并且未达到可以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乐先生撤销合同、返还车款以及三倍赔偿不予支持。但由于中星宝公司损害了乐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判处其赔偿乐先生8万元经济补偿,并承担诉讼费。

  因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双方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圆桌

  无主观故意不构成欺诈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浩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商家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并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乐先生诉中星宝汽车公司在未告知其更换涉案车辆轮毂及已购买过保险的信息属于能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信息,所以,该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侵犯了乐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汽车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汤浩认为,主要应看其是否具备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则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的,则应当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当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

  消费者乐先生诉中星宝汽车公司对于涉案车辆更换过轮毂及已购买过保险事宜未告知,但该信息不属于影响消费者购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且未影响案涉车辆的质量及使用性能。该类轻微问题未明显超过一般消费者心理承受之范围,即中星宝汽车公司不存在隐瞒案涉车辆重要信息的主观故意。

  因此,中星宝汽车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尚不构成欺诈行为。法院综合考虑过错行为及结果与惩罚的相当性,作出以上判决并无不当。

  认定欺诈与质量无必然关联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友根

  对于汽车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汽车行驶的公里数以及汽车公司是否将维修信息提前告知乐先生是关键证据所在,作为旁观者与评论者,难以发表事实层面的意见与看法。如果证据表明,汽车公司售车前已与消费者沟通,获得其认可,则不涉及欺诈问题。但如果证据表明确实涉事车辆已经销售过而且办理过保险,并且汽车公司未将此类情形告知乐先生,应当认为构成欺诈。

  李友根认为,二审法院将欺诈限定为隐瞒影响车辆质量和性能这一范围,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上欺诈的含义,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消费者购买新车,无论是从真实的购买心态、实际利益还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而言,均应包含该车未曾销售过这一内容。

  李友根表示,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欺诈与否不能取决于相关事实是否会影响车辆质量和性能。消费者的利益,除了安全使用的利益外,还有一系列的其他利益要求。隐瞒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如本案中汽车已经销售过的事实,当然构成欺诈。

  不充分告知构成欺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 吴景明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汽车公司更换轮毂是否属于欺诈。“汽车在设计时是有严格标准的,而汽车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家。法院将汽车公司把车辆轮毂由原厂17英寸更换为18英寸的行为看作对车辆配置的升级,这样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判决书中回避了汽车公司更换轮毂的真正动机和一部分重要信息。”吴景明认为,汽车公司更换了汽车零部件而没有事先进行完全说明,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构成欺诈行为。

  其二是里程数的问题。吴景明表示,“涉事车辆行驶公里数为5849公里,GPS行驶数据显示该车行驶公里数为6910公里,出现负数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是消费者行驶了这段路程差,那就证明汽车公司确实将二手车当作新车来出售。”根据汽车里程数,吴景明认为,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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