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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南京消协组织支持消费者诉讼 剑指预付卡退费纠纷顽疾
江苏消费网 (2019-02-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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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绍刚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预付卡定金合约纠纷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是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由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诉讼,向预付卡消费退卡顽疾开出的“第一枪”,同时也是自《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由消费者协会支持诉讼,针对预付卡消费退卡纠纷的第一案。

  ■案情回放

  退健身卡被索千元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苗女士在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现场缴纳了5288元,当时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只在前台处签订了一份定金合约。第二天,苗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不办卡,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款。此时,商家声称,如需退卡,要支付违约金。

  苗女士认为,健身中心当时尚未开业,自己未接受过任何服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却要支付1000多元的违约金不合理。2018年11月13日,苗女士向12315投诉。

  2018年11月26日,六合区消协依法组织苗女士和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进行调解。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同意退卡,但双方对违约金数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合区消协支持消费者苗女士提起诉讼,并由南京市消协公益律师团律师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观点

  犹豫期内未消费可全额退款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南京市消协公益律师团律师钱宙指出,本案中,消费者与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签订的定金合约实质上是预约合同。在继续磋商过程中,双方从各自利益角度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钱宙认为,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此外,原告苗女士对于正式合同的条款并不知情,商家如果强行要求苗女士接受其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则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

  依据《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代理人则表示,由于苗女士付款时未携带身份证件,所以只签订定金合约。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苗女士退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消协意见

  地方条例设15天犹豫期

  六合区消协秘书长张明现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消保条例》规定了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可在十五天内无理由要求退款。此外,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并且不得约定与实际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董国成告诉记者,近年来,预付卡退费难已经成为消费“顽疾”,一些商家利用格式合同等手段,对预付卡退费层层设卡,既违背相关法规,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2019年,中消协将消费维权年主题确定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就是要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董国成认为,在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消费领域特别法应优先于一般法。在消费侵权纠纷中,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消保条例》等消费领域特别法的作用就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优先适用。《江苏省消保条例》对预付卡退费规定的十五天“犹豫期”,其本质是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合同权益。

  董国成指出,就本案来看,虽然涉及的资金数额不大,却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六合区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一方面敦促商家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更好地建立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营造人人讲信用的社会氛围。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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